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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昆明柴油车落户

【案例】云南法院诚信履行和拒不执行典型案例来了!

12月6日,在全国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5件诚信履行典型案例和5件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在5件“主动履行、诚信守约”案例中,有被执行人克服生活困难坚持诚信履行,也有担保人主动履行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还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物件损害赔偿的案例。

云南高院执行局表示,诚信履行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促进形成全社会自觉执行、

诚信履行案例

案例一

交通肇事后

被执行人6年来坚持还款

执行法院:禄劝县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禄劝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令董某向王某、张某支付赔偿款12.2万元。宣判后,董某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董某自2013年起至2018年,分五次补偿王某、张某20万元。

(图为禄劝县人民法院执行其它案件)

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张某向禄劝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禄劝法院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董某主动到法院支付了2013年至2015年间应当支付给王某、张某的赔偿金12万元。2016年4月,董某又主动到法院支付赔偿金2万元,同时,董某告诉执行干警其已无法按期继续履行。经查,董某为履行赔偿义务,已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在外租房居住,平日靠打零工生活。

在禄劝法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和被执行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董某每月向王某、张某支付1000元,直至全部剩余款项履行完毕。此后,董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截止2019年4月,董某已将调解书确定赔偿金额履行完毕。

案例二

哥哥借款不还

担保人妹妹身患重病仍主动赔偿

执行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宜良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陆某甲、胡某偿还原告宜良某镇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万元,范某、陆某乙等个人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11月,宜良某镇银行向宜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陆某甲外出躲避债务,亲友也不知其去向。2019年2月,就在宜良法院在四处寻找被执行人陆某甲下落时,陆某甲的妹妹陆某乙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宜良法院。陆某乙身患重病,随身带着供氧设备,长期往返北京与昆明治疗。陆某乙曾为哥哥陆某甲的贷款进行担保,在得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某乙当即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并提出将其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区价值约600万元的房产出售后,用于履行本案债务。

在宜良法院的主持下,陆某乙与昆明宜良某镇银行的负责人进行了协商,面对陆某乙真诚守信的态度,银行负责人也深受触动,双方就履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该房产价值大,陆某乙自行出售未果后,提出由法院来处置该房产。目前,宜良县法院已启动了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案例三

被执行人主动转让公司股份

筹措资金支付执行款

执行法院:宾川县人民法院

案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鸡足山镇江股村委会大松坪村村民自2009年起与宾川某林业公司签订种植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村民提供种子,村民种植收获的作物由该公司收购。后因该公司违法,63家农户将宾川某林业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7月,宾川法院支持双方调解确认:由被告宾川某林业公司分别向每家农户支付货款,总计金额236.3万余元。

2019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宾川某林业公司主动填报了公司财产和库存,并申请法院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但由于市场原因,这些财产未能变现。2019年4月初,该公司股东主动向法院提出,可以转让该公司股份用于支付欠款。在法院同意后,被执行人及公司股东经过十多天的努力,通过转让股份筹措到资金,如期将236.3万余元执行款全额打入法院账户。当月,宾川法院将该笔执行款分发给63名申请执行人。

案例四

外出打工还钱

每年春节前都按时将2.5万交到法院

执行法院:弥渡县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9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代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弥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赔偿代某亲属各种损失24万元(含已履行的4万元)。

2014年9月,代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19万元。经弥渡法院执行局调查,张某刚成年,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张某的父母离异,妹妹正读高中,即将高考,全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母亲从事农业生产和打零工维持,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促成双方执行和解,也疏导申请人的情绪。

2014年11月30日,张某将积极筹措到的3.5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每年支付2.5万元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和解协议签订后,从2015年起,每年春节前,外出打工的张某都会在返乡期间自觉将每年赔偿款2.5万元交到法院执行局,从未拖延。截止2018年底,已向申请人支付13.5万元赔偿款,张某的诚信守约得到了代某父母的谅解和认可。张某一家表示,将积极工作,努力赚钱,尽快全面赔偿,以此向代某父母表达歉意。

案例五

古树树杈折断坠落致人死亡

被执行人某县林业局、某镇政府主动赔偿

执行法院:龙陵县人民法院

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报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生长在普某家附近的菩提树被列为古树名木,由某县林业局立碑保护。2015年1月,古树树杈折断坠落,伤及普某,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某镇政府及时组织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并对树杈进行清理。之后,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普某之子普某某遂将某县林业局、某镇政府诉至法院。2017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县林业局对普某赔偿12.5万余元,某镇政府赔偿5.3万余元。

(图为龙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其它案件)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龙陵法院与某县林业局、某镇政府沟通协调,某县林业局和某镇政府认识到,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的责任,政府更应当带头积极主动履行。2018年4月和5月,某县林业局、某镇政府自动将本案全部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本案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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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名下有16辆渣土车

被执行人竟向法院申报无财产

执行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与武某某签订《成品油零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6日向武某某供应0号柴油,金额共计23万余元。可之后,武某某却没有按约支付货款。

2015年11月3日,武某某向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但武某某未按承诺期限还款,形成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将武某某诉至法院。2017年10月1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武某某尚欠原告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的货款、车辆使用费、利息共计27万元,由被告武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前分3次全部付清。

调解生效后,武某某还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只好向盘龙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盘龙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武某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武某某向法院申报,其名下除了尚未收回的债权外,并无财产可供履行。但其保证会想办法履行欠款,在2018年4月至8月期间,每月还款一万元。可之后,却未履行所欠案款。

(图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其它案件)

经盘龙法院调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一银行账户入账金额合计为16万余元,出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9万余元。被执行人武某某未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名下财产,也未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并未缴纳任何执行案款。

经法院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武某某有十六辆乘龙牌渣土车挂靠在案外人云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双方合同约定十六辆渣土车虽落户在云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被执行人武某某所有。为此,盘龙法院将该案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执行人武某某家属向盘龙法院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8年9月29日,盘龙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8)云0103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擅自取走卖房首付款后挥霍一空

用于洗澡、唱歌、偿还其他债务

执行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明、陈某斌履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案,该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某斌对被告陈某明所负债务53.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5月,西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斌名下位于德缘小区的房屋粘贴了腾房公告。之后,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亲到法院达成协议:由申请人王某支付3000元搬家费给被执行人陈某斌,并为陈某斌及其父亲租房至其父百年之时,同时陈某斌及其父主动搬离该房屋并将钥匙交给法院。可之后,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反悔,拒绝搬离。

2017年6月21日,西山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陈某斌下发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且拒绝申报财产,西山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斌处以拘留15日强制措施。

之后,陈某斌到法院申请由其自己卖房。考虑到陈某斌之父年纪较大且拒不搬离房屋,强制腾房阻力大、风险大,西山法院同意由其自行处置房产。买受人王某、何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将首付款25.5万元元汇入何某账户。被执行人陈某斌在明知首付款要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日至20日期间在将首付款255000元全部取出用于偿还债务、洗澡、唱歌等,致使判决无法全部执行。

2018年2月22日,西山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3日,西山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斌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在得到卖房款255000元后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将款项用于洗澡、唱歌、偿还其他债务等个人花费,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昆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拒不执行判决

还私自处置财产

执行法院:澜沧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叶某某系澜沧江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持有50%的股份。2010年1月份,叶某某与段某某协商将其所有的该公司3.5%股权转让给段某某。协商一致后,段某某分两次支付给叶某某32.7万元。

2010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叶某某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段某某32万元的股权,占公司总股份的3.5%,在公司内段某某享有同叶某某同等的权利义务;叶某某将收益按段某某投资额比例每月结算后将分红打到段某某的银行账户,同时还约定了若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对方惩罚性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证。

但此后5年内叶某某既未向段某某分配利润,也未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段某某,该公司股份登记仍为郑某和叶某某二人,每人占有50%的股份。

为此,段某某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某返还转让价款和承担支付违约金。澜沧县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叶某某返还段某某股权转让费32万元及赔偿违约金 9.6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段某某向澜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以10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澜沧江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该公司另一股东郑某,扣除叶某某尚欠郑某和公司的欠款后,尚有余款20多万元。叶某某将其中8万元转汇给其姐姐归还其他借款,余款也被挪作他用,致使澜沧县法院判决书至今未得到执行。

根据调查结果,澜沧县法院以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向澜沧县公安局移送了立案线索。2019年3月12日,澜沧县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案例四

法院查扣抵押车辆

被执行人“大闹”还以跳楼相威胁

执行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简介

2016年12月27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女)偿还某银行勐海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7年4月6日,勐海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罗某某制定了分期履行计划,保证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30日前至少履行1000元。

可之后,罗某某却未按计划还款,勐海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通知其到法院来接受调查,罗某某到法院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期间,被执行人罗某某的丈夫王某某还赶到法院来言语威胁办案人员、干扰执行工作秩序。为此,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可罗某某经采取吞夹子等危险方法抗拒执行,法院决定暂缓采取执行拘留措施。勐海镇派出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罗某某家庭共同财产即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车辆移交勐海法院时,罗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多次到法院阻碍执行,并以跳楼等方式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归还车辆。

勐海法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诉后勐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如实申报家庭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过程中采取吞夹子等危险方法抗拒执行,法院扣留其夫妻共同财产后,被执行人以跳楼等方式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五

被执行人贷款不还

信用社提起刑事自诉

执行法院: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和某某、依某系夫妻,依某向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2.1万元,可之后却没有按期偿还,信用社遂将二人诉至法院。2016年9月30日经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依某限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82.1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和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人仍然没有还钱,信用社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两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笔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后,未履行第二笔给付义务。

2018年9月20日,信用社向香格里拉市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和某某、依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在该案开庭前及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支付了应付自诉人香市信合的所有本金及部分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被告人依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未达情节严重,且两被告人在开庭前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已将拖欠自诉人的所有本金及部分利息支付完毕,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11月5日,香格里拉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依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和某某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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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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