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毒品50g的刑罚根据《刑法》 第347条,有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财产:
(一)走私、销售、运输、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量较大。
(b)走私、贩运、运输和毒品制造集团的主要要素;
(三)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毒品的武装标志;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e)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