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第五人格》剽窃《黎明杀机》的主张很热闹,四特发表了声明。
这个声明几乎可以保证网络李舜臣不会吃官司,可以看出网络李舜臣没有抄袭,但也可以认为一个声明缺乏说服力。接着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得到承认的。(莎士比亚。)。
写这篇文的目的纯粹科普一下法律知识,口语化为主,专业术语为辅,以后大家也可以试着判断作品抄袭的问题了。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用来推断和判定复制、剽窃、假冒等特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规则,是一个在法庭中经常使用的术语。
这个术语看起来复杂,其实很好理解。如何判断A抄袭B呢?(1)实质性相似:A和B真的超级像,实质上快一样了,(2)可接触:B诞生在A之前而且A的制作人可以接触B这个产品。两个条件成立,即构成抄袭。
如果这两方面任何一方不成立,那就绝对无法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后者毫无疑问确实是《黎明杀机》先发布,而《第五人格》是否抄袭的重点则落在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上,即怎么认定A真的很像B的问题。
何为实质性相似?这里需要引入美国汉德法官创制的“抽象观察法”,在Nichols案中采用解构主义的方法,通过抽象和过滤限定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这位法官认为,任何作品都可以抽象为“普遍性模式”和“独自性内容”构成。
“普遍性模式”可以理解为一个木雕作品所用的木头,“独自性内容”可以理解为这个木雕的设计。比如:超级英雄打怪兽属于普遍性模式,而超人把内裤外穿和蝙蝠侠的车子就属于独自性内容;在游戏圈中,RPG的人物养成和剧情经历就属于普遍性模式,而具体勇者斗恶龙则属于独自性内容。
口语化而言,不会因为两个木雕所用的木头相同,而导致抄袭。
“普遍性模式”的相似或相同,并不能判定两个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只有“独自性内容”的相似和相同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进一步构成抄袭,直到侵权。
比林斯·勒恩德·汉德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里已经有数了,这样的多人非对称性竞技游戏在我小的时候被叫做“抓人”,我也是到现在才知道原来“抓人游戏”能有这么高大上的别称。事实上,无论是1V4,5V5,或是100人内斗,都是人类从古至今就存在过的玩法或者说曾经的战争。《第五人格》这样的“非对称性竞技”游戏模式,毫无疑问属于前述的“普遍性模式”,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的。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Dota和暴雪的版权之争中,续作Dota2也只是放弃前作中使用的所有War3模型和暴雪原创的人物名字,而其核心游戏模式是不受影响的。
至于《第五人格》是否存在所谓“独自性内容”的抄袭呢?不存在的,这辈子都不存在的,独自性内容的相似的判定非常严格,一般实践中都认为高度相似乃至混淆才属于,而导致观察者轻微的联想,肯定是不属于的。而这两款游戏的人物设定,事件顺序、角色特征、剧本布局都大有不同,实在难以认定构成独自性内容相似而导致实质性相似。
那么为什么法律不保护“玩法”呢?为什么不能保护“普遍性模式”呢?这个和法的精神有关,长篇大论就不说,举个比喻吧,如果法律允许一个公司垄断5v5玩法的话,那么日后将没有人可以免费打篮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