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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有孩家庭婚姻破裂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归属是离婚时绕不开的重大事项。通过办案经验及检索案例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达成一致的比例并不高,父母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则需要由法院来判决确定。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大原则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当离婚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而出现抚养权争夺时,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分三种情形处理抚养权问题。

#01

「两周岁以内子女,

离婚后原则上以由母亲直接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在子女不满两周岁的情况下,双方未能就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所以,如果女方已经决意离婚且坚决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就应该趁孩子尚在两周岁以内起诉离婚为宜。不然孩子过了两周岁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就大幅减弱了。而且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太多的记忆,此时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一些。

但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这也并非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0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0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严重的健康问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情况,抚养权可能会被剥夺。

#02

「八周岁以上子女,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法律上,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父母对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并尊重其真实意愿。然而,为了避免父母或他人对子女进行了恐吓、胁迫、诱骗、导致子女做出不真实的意愿,法官一般会要求父母带孩子来法院,然后在孩子父母都不在场的情况下面对面和孩子谈话,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孩子想要跟随生活的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问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情况,依然有可能丧失抚养权。

#03

「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子女,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规定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归属。这意味着法院会全面衡量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选择一个最适合孩子成长生活的一方,来直接抚养孩子。那么法院是从哪些方面衡量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呢?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些衡量因素划分为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加以区分。

直接因素

(1)传染病重大疾病

一般而言,这个疾病要么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要么影响到其根本无力照顾孩子。

可以提供给法院如下证据:对方的诊断证明、医疗病历、手术记录、住院档案、伤残鉴定报告等来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离婚后,如果对方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有明显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例如,离婚后,孩子会被从从城市带到没有学校、同伴的深山老林生活,就明显属于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拒绝陪伴孩子、不提供基本的物质支持、不付抚养费;虐待子女主要提供有关病历、伤情报告、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书、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据。

(4)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明显不利影响的

常见的有恶习:暴力倾向、赌博、酗酒、吸毒等;从事某种不好的职业:小偷、职业诈骗者、卖淫者等;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对方存在精神病、传染病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常见的实施暴力的证据如诊断证明、病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案底的,可以找找看有没有相应的照片、视频、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间接因素

(1)丧失生育能力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是取得抚养权的一个重大加分项,但是很多当事人对“丧失生育能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导致争取抚养权失败。当事人最好能够拿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其他子女

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则没有子女的一方取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可提供户口本、户籍资料摘录、其他子女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

(3)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孩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共同生活陪伴教育、物资帮助、精神慰藉。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陪伴”的重要性其实是抚养条件与能力里最重要的一项。也就是说有时间有条件有能力陪孩子一起长大,是比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争取抚养权的因素。

常见证据:与孩子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很愉快的照片、视频;接送孩子,辅导孩子,在家校群中你与学校沟通证据;陪同孩子参与社交、一起旅游的证据;老师、其他家长、邻居、居委会等相关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助力

因为父母平时需要工作养家,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孩子是由祖辈直接照顾的,考虑到孩子已经适应与祖辈一起生活,而且父母由于工作原因并没有时间直接照顾,还是按照原来的生活习惯继续由照顾子女的祖辈的一方抚养为宜。

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仿,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证据方面可以向法院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帮带小孩的声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

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是法院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户籍、住房能否让孩子进更好的学校或者能维持现有教育条件不变,一方是否有富裕时间教育孩子等因素等都可能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影响。

(6)工作性质

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工作稳定,上下班时间规律固定,这些职业,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归其抚养,有些人虽然收入高,但应酬活动多,作息时间不规律,争取子女抚养权也不一定具有优势。

(7)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主要是拥有财富、工资收入、现有住房等因素。但这一点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因素,除非一方惨到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法律层面,认为抚养孩子只需要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学习无碍即可,也就是有地方住,有衣服穿,有东西吃,上公办学校,出门坐公交这个生活水准。

没工作的,一方能证明有收入也行(兼职、房租、炒股票等都可以)。而且本身离婚一方还要分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另一方付抚养费。还有很多全职太太因为早早放弃了工作,将全部精力放在了家庭和孩子身上。虽然长期陪伴孩子,但经济能力明显不如对方。建议尽快找一份工作,无关乎收入高低,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所需就可以。没有房子住,也可以租房子,离学校近,环境舒适就好。所以实践中,纯以经济条件胜出而取得抚养权的案例并不算多。经济条件的举证相对简单:房产证、工资明细、存款等。

(8)性别

少数案件中,在双方抚养条件与抚养能力大致相仿的情形下,法院将“性别”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从判决结果来看,与子女同性的一方更有可能直接抚养子女。但是笔者认为父母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性别角度考量抚养权归属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第三类情形,即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是实务中较为复杂且变数较多的情形,争夺抚养权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无论抚养权的归属结果如何,离婚父母各自与子女间的情感纽带,终归不是依附在法律关系,而是建立在各自对子女的支持和陪伴。法院的判决解决了家庭的重构,但并非消解了人伦,离婚父母仍可以各自方式去传达对子女的爱意,去维系这份血浓于水的羁绊。#03

「END」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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