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之一,都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何谓抵押,何谓质押,你分的清嘛?哪些标的能作为抵押物,哪些标的能作为质押物?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呢?
何为抵押,何为质押?
(一)“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也叫“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二)“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质押物有哪些?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可以质押的财产
A. 动产质押:
没有明确的标的物限制,属于动产的,一般都可以质押。
B. 权利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
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
质押的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设置次数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抵押顺序在登记档案中会按登记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在质押担保中,多次质押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要根据不同的质押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为重复质押有可能导致在先的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后顺位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完整的质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两种模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记来成立的。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的情况,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一般质权在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设立,比如股票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