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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不扶车把死亡

什么是自由的感觉?

面对一望无际的蔚蓝大海,张开拥抱

躺在校园绿茵球场面对天空,张开拥抱

骑着心爱的小毛驴面对马路,张开拥抱

咳咳

最后一项明明就是在寻找“死亡”的感觉

……

近日,贺州街头就有一男子

在驾驶摩托车时双手不扶把手

被市民曝光了

据市民爆料,8月25日上午,朋友驾车载着她正常行驶在光明大道时,前方出现的一辆摩托车令她捏了一把汗,只见摩托车上的驾驶员时而张开双手挥舞,时而驾车飞速,在路上“蛇形走位”。

(危险动作,请勿模仿)

(危险动作,请勿模仿)

或许驾驶员觉得

自己很帅气、车技很炫酷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

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涉嫌危险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

在马路上表演“花式摩托炫技”

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频发

有的驾驶员只是受了点轻伤

而有的驾驶员则当场死亡

因在马路上“花式炫技”而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员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一:

2014年10月10日,江西新余,一小伙在马路上骑行时,站在车座上脱把开车秀车技,因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突然从摩托车上甩下摔地身亡。

案例二:

2015年4月18日,江苏泰州,一男子骑摩托车表演高速进出弯道,让另一同行男子拍视频准备上网炫耀,因在弯道突发意外,摩托倒地撞上路边护栏,该男子送医不治。

案例三:

2017年6月3日,渝北区统景镇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故意炫技耍酷,竟将双手撒开车把,结果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货车相撞,赵某和女友差点命丧车轮。最终,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被交巡警依法处罚。

普法小姐姐想说

无论是“驾车新手”还是“老司机”

都不应该成为“马路杀手”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

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

请遵循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对于在马路上“炫车技”的行为

你有什么看法吗?

来源:贺州普法综合贺州市广播电视台 孔艺

编辑: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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