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一、 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09月26日出生。
2017年07月04日21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
MGA998的小型轿车沿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岭路口东侧
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M00228号小型
轿车相擦挂,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检测,王
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属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8日对王某某刑事拘留。
二、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08月19日出生。
2017年06月22日03时55分许,孙某某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陕州路口处时,撞上路口中心红绿灯设施,致孙某某受伤,红
绿灯设施受损,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6日对孙某某取保候审。
三、牛某,男,汉族,1982年09月01日出生。
2017年6月8日1时30分许,牛某驾驶豫MQ600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北行驶至义马市人民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时,与冯某某驾驶的豫HJ11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3G2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牛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8.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义马市牛某危险驾驶一案,于2017年6月9日立为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牛某于2017年6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刑拘释放转取保候审。
四、薛某某,男,27岁,未婚,高中文化程度。
2017年03月05日20时30分许,薛某某无证驾驶豫MM0528号小型轿车沿陕州区陕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陕州路派出所前路段处,与同方向武某某驾驶的力之星110型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车辆再次碰撞住道路中间护栏设施,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3月6日立案;3月6日拘留;3月20日逮捕;5月8日移送起诉。
五、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2017年5月14日11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焦村镇沟东村精神康复医院东侧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刘某某驾驶的豫MQ359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45.6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案件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5月23日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