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又到了一年的夏收季节,很多村民再次赶往庄稼地里,为了能够赶农时,一般会在田里忙碌一天,中午的时候也不回家,直接在地里边凑合吃上一顿饭,紧接着又开始忙活了。
在过去,每到这种庄稼收获的季节时,也是小偷最活跃的时候,趁着农民都去田里种地了,家里没人。潜入到农民家里,偷取大量的财物。不过现在随着各地的监控系统的架设,小偷们的行踪也就此收敛。
近日农妇王大姐就遇上了一个偷盗问题,当天她在干农活时,将摩托车放在了一处空旷的地带,小偷刘某看到王大姐的摩托车后,又看到周围没什么人,立马启动了摩托车,还加大油门,企图快速的逃离作案现场。
做贼心虚的他,在农村的小路上开出了130km/h的速度,因对王大姐的摩托车不是太熟悉,不懂得如何操控,且王大姐的车刹车系统一直不是很灵敏,在短时间内很难停下。
刘某骑到了拐弯的地方,结果因为速度太快,无法控制车身,刹车也不灵敏,摩托车撞上了路边树木,当场刘某脑袋开花,因此丧命,摩托车也被撞的破损严重。
那这种情况下,王大姐应不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会因为刹车问题受到牵连吗?
事故后,刘某家人还找上门,要求王大姐进行赔偿,这让王大姐很是愤怒,明明是刘某偷了自家的车子,有错在先,怎么如今还能“讹”上我了呢?于是王大姐当即报了警,要求警方介入。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看看王大姐是否要担责!
1、刘某犯偷盗罪
在《刑法》第264条中就明确规定,对于那些盗窃财物、且涉及的金额比较多,或多次盗窃的,都会处以3年刑罚,还会判处罚金,如果金额大或情节严重,那就会判决3-10年。
从这个事件看,刘某所犯的正是非法侵占罪,他在王大姐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偷走摩托车,这已经犯了偷盗罪了。所以,刘某的犯罪事实无可辩解。
只是因刘某因为驾驶不慎才导致自己丧命,定罪人不存在,因此不会再执行这些处罚。
2、刘某父母诉求合理吗?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个诉求,那显然是违背了现有的法规。在《侵权责任法》52条就有规定,因抢劫机动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切的损失由抢劫者担负。
所以,刘某因盗窃摩托车而引发的事故,伤亡应该由由刘某自行承担。不关王大姐的事。
相反,王大姐的摩托车因为是被盗窃的。而且已经破损,尽管刘某离世,但王大姐依旧可以向其家属索赔,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刘某这一行为是害人害己,作为父母的不去反思自己对孩子的教育,反而趁机索赔,真是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