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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山白酒30年52度】专题实名曝光!泰安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转发提醒)

全市消费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

随着第38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3月15日泰安市市场监督厅泰安消费者协会通过网络新媒体举办了“315我们有力量”的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第二天在线纪念大会。

网上纪念大会由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韩哲主持,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树国公布了《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工作人员宣读了《2019年度获得荣誉单位(个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京洲通报了《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是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全市消协组织处理的消费投诉中,经过层层推荐挑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维权案例。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方面旨在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及时规避这些消费“陷阱”。

(一)泰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2019年10月2日,泰安市旅游假日指挥部检查督导组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东省泰山疗养院停车场存在违法收费行为,并将有关视听资料移交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现场检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肥城市泰然天然气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收取天然气费案。2019年5月2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51元。经调查,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结束后,当事人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价格未按肥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肥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向部分非居民天然气用户每立方米超收0.58元,共计超收73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退还全部多收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泰安高新区房村镇送福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泰山”白酒案。2019年9月10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生产企业泰山酒业集团的协助下,开展打击侵犯“泰山”系列白酒商标侵权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金泰山”和“酒仙”白酒为假冒“泰山”商标的侵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泰市美容店多收价款欺诈消费者案。2019年1月23日,消费者武女士在新泰市青云街道美容店做面部美容共花费1.5万元。事后觉得店家收费离谱,遂要求美容店退费,经多次交涉都被拒绝,于是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调查了解,武女士在美容人员的推销下,美容院在未告知收费标准、店内也无价格公示的情况下,接受了纹眉、眼线和漂唇三项美容并支付费用1.5万元。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先后两次调解,向美容店负责人出具调查取得的新泰市城区美容服务收费标准及武女士美容前的照片,指出美容店在向武女士做宣传时过分夸大了美容功效,已涉嫌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大幅度提高服务费用,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武女士合理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和证据面前,美容店负责人同意退还武女士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五)泰安市泰山区王秀春饮水机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2019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对泰山区王秀春饮水机销售服务中心突击检查时,发现现场聚集四十多位老年人,正在观看内容为“氢分子研究课题”的视频,现场有宣传册、投影仪、正在使用的手提电脑和优盘等。经深入调查,当事人通过上门服务、谈心、观看视频、参加销售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富氢饮水机、辅酶Q10保健食品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款案。2019年10月12日,消费者刘先生反映其于10月11日在高新区交运汽车园吉利4S店缴纳3000元订金订车,但事后商家却称无此车型,欲退订金,商家拒绝退款,希望部门调查处理,予以协调退订金。吉利4S店店长称,他们是与消费者签过《订购协议书》,按照《合同法》规定无法退费。10月18日,工作人员到吉利4S店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发现4S店只与消费者签订了《订购协议书》,并未签订订金单,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退订金的规定,且4S店在与消费者签订《订购协议书》时并未告知消费者没有需要的车型,存在工作失误。经与吉利4S店沟通,4S店与消费者达成消费调解。

(七)泰安市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案。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购进销售的21种蔬菜购销差价超过35%,违法所得共计151.83元。当事人没有执行《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文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东平县张瑞社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尖馒头案。2019年5月15日,有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锅贴、枣卷等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黄尖馒头进行了抽查检验,检验标准要求是不得添加,检验结果是柠檬黄含量为0.11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泰安市岱岳区千鹤医药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标注“温泉”字样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进货时未审验该批口罩的供货商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无法提供出该批口罩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泰安市泰山区博祥泰养生馆销售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东韵牌庆芝堂阿胶片”产品案。2019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大润发超市(15)商铺泰安市泰山区博祥泰养生馆东阿阿胶销售货架上发现“东韵牌庆芝堂阿胶片”,生产批次为201809020004A,经生产厂家山东省东阿东韵股份有限公司经销人员确认:该公司没有生产过该批号的阿胶产品,属涉嫌假冒产品。该养生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决定给予没收剩余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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