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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入网快餐店无证经营、未公示信息,“饿了么”被罚23万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因平台上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饿了么”被执法机关罚款23万元。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述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入网快餐店涉无证经营、未公示信息

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入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对“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在“饿了么”平台上未发现两店铺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展示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两段视频,视频显示在“饿了么”平台“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展示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员对视频予以认可。

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进行调查,并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为B级;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公示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

订餐平台被处23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认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还表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就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3万元罚款。经综合裁量,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最严厉处罚打击订餐平台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大如天,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秉承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办案理念,严字当头,在查处本案的同时,认真梳理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近两年来对该单位的执法卷宗,发现对该单位同样违法行为已进行过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23万元最高档的顶格处罚,用最严厉的处罚,有力打击订餐平台的违法行为。

同时,最高检还表示,在“网络订餐”普及化的今天,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面对“网络订餐”这类新业态时面临监管盲点、难点和痛点,单靠执法人员人工查询,很难在纷繁浩杂的互联网信息中查找到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探索监管新模式势在必行。本案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对网络订餐平台实施全面实时监测,从中抓取相关线索,锁定违法证据,进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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