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上午9时18分,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在城区顺德大道奢香古镇门口路段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FC***8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货物严重超高,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询问驾驶人陈某某得知,其从东关乡岩下村运输辣椒到神农大道九龙天麻公司旁边,为节省油钱,便将本该装两车的货物硬塞了一车,造成车辆装载严重超高。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其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转运超高的货物消除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交警提示:超长、超宽、超高载货,会影响车辆重心,阻挡自身和他人视线,挤占道路,对车身平衡、制动产生影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勿为了利益置安全于不顾,守法驾驶才能安全出行!
来源: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通讯员:林继兰 编辑 :邱静 编审: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