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断为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感到苦恼。比如下面这些情况:
例1:
公司房屋修缮,请来施工队,施工结束后要求支付工钱2000元,要求对方提供劳务发票,对方说我就是个赚苦力的,哪里有发票给你?
例2:
公司找个人租房子作为办公室,预付了一年的租金,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对方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收据,并没有提供发票,怎么办?
例3:
食堂员工去菜场买蔬菜,卖菜的不是菜农就是摊贩,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在实务中,有些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发票才是会计处理的唯一原始凭证,造成有的企业会要求费用报销人拿别的发票来冲抵此项无发票的费用;也有的直接将费用计提后,不做支付处理;甚至有些财务人员只要没有发票就不做账务处理。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
下面服宝就给大家捋一捋,遇到这些情况,到底该怎么办,要不要入账?怎么入账?
一、无论发票开具的内容是什么,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的经济业务入账。
我们财务人员做账都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会计人不仅需要知道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也需要清楚税法和准则的差异所在,但千万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准则来做账。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容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其中“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应该按经济实质确认,你发生了这个支出,你就应该确认,发票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就算没有发票,你还有支付流水凭证、有内部支付流程、有对方的签收证明,这些都是你做账的依据,你应该如实反应经济业务,按规定入账。
而税务不认可这项费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搞混了。
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中往往会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判断,没有发票或者取得发票不合规,就说你业务不真实,不让你扣除。
因为我们非常清楚,我们税务在实际征管中还是“以票控税”,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哪怕你业务真实,但是如果你没有取得发票,那么税法上就会不认可你这笔费用。不认可的结果就是即使你入了账,在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也给你调出来,增加你的应纳税所得税,让你多交税。
所以,有没有发票,在这里更多的就是关注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三、特例:工资薪金、符合条件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抵扣。
(1)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给自己的职员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增值税纳税项目,所以不用提供发票。而必要的内部凭证却不能缺失,工资相关的内部凭证包括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等。同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还负有为职员缴纳社保的义务。
同样是拿钱干活,但是劳务费用却不相同。劳务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中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他是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一中,施工队的工钱属于劳务费,需要提供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
提示: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劳务报酬是税前总报酬或是税后净收入。
(2)零星采购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现行增值税征管,对于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实行按次(日)征税,而增值税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那么文章开头的施工队工钱、房屋租金等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入账,可以是对方直接找税务局代开,也可以有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去找税务局代开。为避免经济纠纷,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明确所付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而蔬菜等零星采购,可以凭借收据、及内部审核字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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