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两个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产检生育记录,普陀区法院于2019年5月认定,王某自行提供精子,做试管婴儿代孕,小王出生后,王某与公司职员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写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中。
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沈某到底能不能算是孩子的妈妈呢?图片来源:东方IC
自认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
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终于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将沈某的信息填在了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
据沈某陈述,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10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分娩产妇信息疑点重重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公分,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原告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其中父母与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由他人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虽然被告沈某主张其为小王的分娩妈妈,但从“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分别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且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代孕母亲的身份成疑。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沈某与王某是否同居关系、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抚养,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
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判。
设计更加严谨核对流程
普陀区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代孕中介有可趁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法院向该院提出5点司法建议: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医院在对以上司法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院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同时,该院已经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代孕事件进行调查,之后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代孕行为。
通讯员 施迪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