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每次换医院都要再次重复检查的现象多次受到患者的批评,现在这个问题会完全解决。
最近,国家卫健委、国家卫生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以质量安全保障为底线,以质量管理合格为前提”。《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要求,检查结果是通过超声波、X线、MRI、电生理学、核医学等检查人体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查结果是对人体产生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查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结果不包括医生得出的诊断结论。
检查结果相互识别标记统一为HR。
《管理办法》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参加了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项目,并提到相互认可的范围是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参加地方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项目,相互认可的范围是相应质量管理组织的相应地区。各地区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验互认工作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指定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并通过了相关质量评价,相互认可范围是约定地区。
《管理办法》在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中明确指出,相互认识标志统一为HR。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量管理组织的质量评价和合格,医疗机构应当标明相应的相互认可范围相互认可标志。“全国HR”、“京津冀”、“北京市西城区HR”等。如果不按照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检验项目,就不能标记。
根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情况下,必须相互承认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标记为相互承认标志的检查结果。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情况下相互承认其他检查结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提供的现有检查结果满足相互认可条件和诊疗要求重复检查。
同时,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签发检查、检查、医嘱。对符合相互承认条件的检查项目,不能因与其他项目包装等原因重新收取相关费用。
检查结果有六种情况。医院互不承认。
检查结果有什么问题时,患者需要再次检查吗?
《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况:第一,由于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一致,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要。第二,检查结果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变化迅速。三、检查项目对疾病诊疗具有重要意义(如手术、输血等主要医疗措施之前)。第四,患者处于紧急、急救等紧急状态。五、与司法、残疾和撤退有关的感情;第六,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审查。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如果检查项目没有相互承认,应做好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和必要性等。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