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收到卡片的时候,听说湖南有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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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结婚,但婚姻状态是”离婚,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我和男朋友的感情。”。今年30多岁的蔡小姐是北京人,本来打算和相恋多年的男朋友结婚,但在民政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民政界发现她是“离婚”的。蔡某于2009年10月丢失身份证,被在北京工作的湖南男子彭老师捡到。当时彭老师没有想着归还,而是直接把身份证拿到了浏阳。”当时也没想过拿别人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后来未婚妻未婚先孕,未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焦急地让未婚妻使用蔡小姐的身份和自己进行婚姻登记。”他说。(威廉莎士比亚,住院医生,女)。目前,当地警方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的罪名立案调查彭老师。蔡小姐同时起诉彭老师和他前妻罗阳,要求赔偿慰问金等经济损失2.6万韩元(素材来自《肖翔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1.有些人似乎法治意识太淡薄。也许彭老师和罗阳决定买身份证的时候,只是想到了单纯的都城和便利,没想到会给蔡小姐带来很大的苦恼。“离婚”这个字不仅不能和男朋友结婚,而且两个人的感情也会受到影响。以彭老师为例,顺利地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朋友结婚,但之后两人因感情矛盾离婚,对使用自己身份证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2.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因素来看,彭老师捡到蔡某的身份证后,考虑到自己的需要,安排女朋友罗阳和彭老师去民政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我国结婚登记手续还没有全国联网,无法全面确认人员身份信息,也与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关卡有关,但可能与彭老师和罗阳故意借用蔡某的身份证直接有关。
例如,《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10天以下,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一)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冒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销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冒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没收。
也就是说,彭老师,对于罗小姐来说,为了避免国家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限制,彭老师捡到蔡先生的身份证后,罗小姐伪造了Cai,并准备去彭老师和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关行为即使是治安违法行为,也会面临10的行政拘留、1000元的罚款。
当然,之前刘阳警方以彭老师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的嫌疑立案,彭老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更、买卖或盗窃、敲诈勒索、破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调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证明。例如,制作者无权制造假公文、证件或印章相关人员,也无权为犯罪或其他非法目的非法制造假证件和印章。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行为来看,彭老师捡到蔡某的身份证后,只是安排女朋友罗阳冒充蔡某的身份,与其办理结婚手续,不如不存在所谓的伪造、篡改行为,因此很难被评为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
3.事实上,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冯小姐、罗小姐、蔡小姐使用身份证,伪造蔡小姐账户页,罗小姐假原告身份和彭老师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程序,直接违反蔡小姐的姓名权利,显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声明权,依法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反公函量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干涉、盗用、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声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在别人的干涉、盗用和伪造上。这里冒用他人的名字是指使用别人的名字,冒用别人达到某种目的。
本案中彭老师和罗阳为了自己的方便,利用捡来的蔡某的身份证伪造蔡某的户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典型的“使用”别人的名字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权利人蔡小姐当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彭老师、罗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最终当地司法机关认定蔡小姐和彭老师之间的婚姻不成立,并向民政局发出撤销婚姻登记的信函,依法判决彭老师和罗阳以书面形式向蔡小姐公开赔罪,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赔偿9990.5元。
事实上,这一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了个人身份信息的保管,特别是警告身份证丢失的危害。事实上,如果不幸丢失了身份证或其他重要文件,则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并对公安系统进行相应的处理,以防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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