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2018年4月,甲男和乙女京人通过介绍见面,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甲男为了维持恋爱关系的稳定,谋求长期发展,经常给乙女送礼物。在一起一段时间后,双方认为两人不适合建立婚姻关系,和平分手了。甲男于2019年4月1日拿着购物单(某月某日甲男送给乙女的礼物、价值、两人的吃饭、旅行等各种消费)找到乙女,要求乙女归还部分礼物,不能返还的折合金50000韩元,乙女不同意。
甲男向法院起诉乙女后,法院驳回了甲男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恋爱的男女为了增进感情而互相送礼物是很常见的情况,这时双方会一起度过幸福的时光。但是不是所有人的恋人最终都能成为家人。大多数人分手后还能保持理智,生活中也有少数人,相当偏激。分手后会向对方索要礼物和其他费用。(威廉莎士比亚,分手,分手,分手,分手,分手,分手,分手)。
这时,我们要以两种情况处理。
1.恋人之间的小额礼物不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通常属于赠与。也就是说,交货后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一般很难收回。
2.恋人之间的大量礼物,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属于彩礼部分,所以可以要求返还。例如,具有特殊意义的钻戒、房子、汽车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
恋爱时,希望能对感情保持理智。在赠送礼物之前,希望理性的思考能确定赠与,并做好不能要求回报的准备。(大卫亚设)。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取消赠与。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共利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接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取消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赠与人有赡养义务,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取消权从知道或需要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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