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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他骗了我六年的感情】厦门女人和男朋友同居6年后,回到男朋友的故乡,发现有妻子和孩子,崩溃地哭了。

佛教创始人释迦摩尼善于向弟子深入谈论事理。一位弟子曾问他“不认识者无罪”是否属实。释迦摩尼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打了一个比喻,最后叙述的不是“不知者无罪”,而是人们的无知,在苦海中沉没。

由此可见,非法没有“不认识者无罪”的说法,但在法律体系中,“不认识者无罪”是真实存在的,包含两种情况。第一,对事实没有理解错误或认识到有违法事实;第二,对法律没有理解错误或知道有相关法律。

厦门的一个女人经历了第一种情况。和男朋友同居6年后回到家乡时,发现男朋友不仅是妻子和孩子,还是第三者。崩溃的她嚎啕大哭,那女人就构成重婚罪,破坏别人的家庭吗?(莎士比亚)。

福建省厦门市的李女士可以说经历了爱情的痛苦。早年因自由恋爱和丈夫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匆忙离婚了。但是两个人已经生了孩子,丈夫不想拿油瓶,李女士也冷血地说,如果不想要孩子,就让孩子自生自灭。

这位女士当然没有丈夫那么冷血。她宁愿省吃俭用,也要过孩子应得的物质生活。这样,这位女士带着儿子在厦门作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的抚养费。但是李女士的前夫像消失了一样,从未给过儿子一分钱抚养费。

孤儿寡妇的生活很艰难,但这位女士坚持下来了,这段时间还认识了男朋友姜某。姜某不是厦门人,而是去厦门打工。在一次事故中遇见两个人,随后双双坠入爱河。姜女士并不讨厌李女士带着儿子,李女士也不在意姜女士的生活窘迫,只是希望个人能在自己身边。

就这样,两个人过着同居生活。在邻居眼里,李女士和姜某是一对夫妇,两人也经常以夫妻的名义对外说。但是,李女士心里总是有一个疙瘩,不管她怎么说,姜先生始终不愿意和她取得证据。

每当李女士提到结婚,姜某就会千方百计地推挤,两人同居6年,但始终默默无闻,只是一对情侣,并不是真正的夫妻。有一天姜某破天荒的主动提出和李女士结婚,这使李女士非常高兴。

但是姜某说要先回老家准备,到时候回来找李女士,让李女士耐心等待,不要主动找自己。李女士高兴地等姜某,但等了一个多月姜某也没有回来,所以给姜某打电话也不接。一时心急的李女士干脆带着儿子来到姜某的故乡,准备找门。

姜某向李女士提到了家乡的地址,但没能准确地去哪家,所以李某只好挨家挨户地来找他,得到姜某家的具体地址。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这位女士变得愚蠢。姜某的母亲得知这位女士回家后,不仅不怎么给脸色,还亲自赶走了她,声称这位女士是“狐狸精”。

这位困惑的女士找到姜某,问他为什么一去不返。但是姜某的话让她当场崩溃了。原来姜一点都不单身,他已经有家了,家里不仅有妻子,还有两个儿子。当初他离家去厦门打工,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债务。

姜某天生善于赌博,结婚后仍然进出赌场,背负着巨额债务。姜某因为向债主还债,干脆抛弃父母和妻儿,跑到厦门打工。在此期间,见到了李女士,单身说谎,与李女士同居。这就是姜某犹豫要不要和李女士领结婚证的原因。

但是不久前,姜的父母打电话来说要还清债务,赶快回家,家里的妻子和儿子在等他。对妻子儿子的思念不断的姜某以结婚为由谎称准备回家。事实上,我想抛弃这位女士回到家庭。

回到家的姜某把自己和李女士的事告诉了父母妻子,但在他嘴里,李女士成了勾引他的狐狸。虽然自己回到家庭,但仍然困扰着自己。(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她的家人) (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她的家人)所以姜某的母亲对这位女士如此厌恶,不让这位女士进来。

被骗了6年的这位女士知道真相后嚎啕大哭。但是姜某在旁边毫无良心地主张和她分手。

“我是真的喜欢你,但我老婆孩子这样对我,我辜负不了他们,所以就只能和你分手,希望你以后幸福。”

看似这桩情感纠纷到此便结束,比较江某在和李女士同居期间并没有领结婚证,因此很难追剧他重婚的罪名。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当然不可能就这样让江某逃避法律的追究,他虽然一直没有和李女士领证,但不妨碍他背叛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某些情况下,就算没有领结婚证,也构成重婚罪。

比如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江某和李女士就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重婚,应该追究江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过重婚罪是相互的,双方都构成犯罪,既然江某是重婚,那李女士按理来说也是重婚罪才对。

一般来说确实如此,但正如文章开头所说,我国法律还是支持“不知者无罪”。李女士在和江某同居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违法犯罪,属于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

因此符合“不知者不罪”的要求,建议李女士走法律途径,追究江某的违法行为,并且对其索要赔偿。比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李女士都是妥妥的受害者。

来源:今日头条长沙骆波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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