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9岁的杨某被25岁美丽皮肤白的小陈吸引,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但是杨有妻子和孩子,有家庭,不想抛弃自己的家人。可见小陈(女)属于婚外恋。
后来,小陈(女)发现了这件事,和杨分手了,但提出了20万韩元的青春补偿费。此后,双方同意解除恋人关系,在协议中,杨某同意给小珍20万韩元作为“分手费”。此后,由于梁某没有及时付款,小陈(女)将梁某起诉法院要求偿还。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小陈(女)主张的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梁与小陈(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被认定为违反公函两属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金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持不支持的态度。
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函量刑。
婚外情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共秩序,破坏善良风俗,因此婚外情的法律关系(如“分手费”等)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