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自然人同意成立A、B双方各占总投资50%的合伙企业。其中A以货币形式每月出资48万韩元,B以管理功能方式出资48万韩元,B在两年内出资48万韩元(每月劳务费用折扣2万韩元),B以劳务费用(管理技术)出资48万韩元。
A自然人以货币出资,不存在任何税收问题。那么以劳务出资的自然人B,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以劳务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合伙人所出资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入合伙协议。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第十六条
通过劳务出资,即允许特定人员提供的劳务,视作一种财产权,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比如某些特殊的劳务,如某人的管理技巧、某大厨的烹饪技巧等,具有很高的价值,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产生收益。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区域立法均认可以这种劳务作为合伙人出资形式。
即允许合作的合伙人以自己的特定的劳务向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当然,我们的合伙企业法也是准许普通的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资。
劳务出资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它没有实际形态。为了避免争议,维护出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一款允许以劳务出资的同时,同时在第三款进行限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劳务完成出资需要等到劳务实现后,才算真正完成。因此,在初始劳务没有实现时,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劳务出资。
此时,对于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来说,其不过是属于认缴出资状态而已。
当成立一个月的合伙企业,B收到一个月劳务的时候:(单位:元)
借:营业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合伙人资本 20,000
B利用自己的劳务(管理技能)获取的合伙企业财产20,000(单位:元),此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B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符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文印发) (六)中的 现代服务-商业辅助服务。
商业辅助服务:包括商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保安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所以,自然人B当月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