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律对诱拐儿童的处罚可以说是严厉的,但比古代轻得多。
清朝的时候,不法之徒拐卖儿童的行为十分猖獗。而且,他们拐卖儿童不仅是为了谋取暴利,还有更加令人发指的目的。在清代的著作《客窗闲话》中,曾经记录着这样一件案件:乾隆年间,浙江乌程县富子文和自己的妻儿等人,一起在暗中做着拐卖儿童的勾当。为了掩人耳目,他们经常去偏远的地方作案,将拐来的儿童带到太湖旁杀掉。小孩死掉后,富子文等人残忍地吃掉他们身上的肉,然后,将他们的骨头炼成丹药。
因为,在他们看来,吃小孩的肉可以强身健体,吃这种丹药可以让自己刀枪不入,百毒不侵。由于富子文等人的小心,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他们干了很多年之后才被人发现。朝廷得知此案后,马上派兵追查。富子文等人对付普通的衙役还行,可面对正规军就只能束手待毙了。
最终,在群情激奋下,浙江官员将这些恶徒绳之以法,准备在百姓面前当堂审问,以平息民愤。第一个被押到堂前的富子文的儿子富大,衙役刚刚将他带上来,底下的百姓就骂不成声,纷纷要求将富大碎尸万段。
人证物证俱在,尽管是杀人不眨眼的富大,此刻也无力辩驳,只好低头认罪。但是,就是在他准备签字画押的时候,围观者冲开了四周的衙役,来到他的面前大打出手。县官大惊失色,只好命衙役将疯了一样的百姓用水火棍叉开。
可是,百姓多,衙役少,根本阻挡不了如狼似虎的百姓。县官见局面已经失去了控制,于是,站起来大拍惊堂木。直到快把惊堂木拍烂了,骂声不绝的民众才有所收敛。这时再看富大,早已是血肉模糊,被活活地打死了。
还未正式行刑,犯人就被打死,这下县官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这时,师爷又跑过来禀告说,罪魁祸首富子文听到儿子被打死的消息后,竟然直接被吓死了。县官见两个犯人都死了,顿时大怒,他斥责下面的百姓:“你们这样做等于是让这些畜生们善终了,知道吗!”
县官的话点醒了下面的百姓,的确,打死这些恶徒确实是便宜了这些畜生。如果,走正常法律程序的话,这些恶徒将会受到更加残酷的惩罚。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向来提倡儒家思想,而“仁”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况且,统治者一直认为,民众是王朝统治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拐卖儿童不仅违反了“仁”,还等于破坏民众的家庭,民众的家庭被毁坏,王朝的根基就会动摇。
也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这种行为都不会有丝毫的心慈手软。
从汉朝开始,对拐卖幼童的犯人使用的就是最残酷的刑罚。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汉朝政府将犯人杀死后再将尸体分裂。唐朝虽然有所减轻,但是,也是判处绞刑的。元朝的时候,是杀无赦,明、清两代均是将犯人凌迟处死。
《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采生折割人》中就有规定:“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对于人贩子的处罚,清朝几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人贩子一旦被抓,就会受万人唾骂,然后,被千刀万剐。
而且,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朝廷在处理此罪时是不论年龄也不论性别的。
话说,还是在清乾隆年间,浙江就发现一个拐卖儿童团伙,他们每年五月初五驾着小船到外地拐骗儿童。对拐卖来的儿童,他们则选一个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这些丧尽天良的人,就是以这种方式求得自己心理的安慰。
那么,剩下拐来的儿童怎么办呢?
剩下的比杀了他们还残忍,这些人将将拐来的两三岁儿童,“先用药烂其皮,使尽脱”,然后,在儿童血肉模糊的身体上粘上狗毛,再“内眼以药,使创平复,则体行犬毛,而尾出,伊然犬也。”通过残无人道的手段,将儿童变成“人狗”,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
据记载,在嘉庆十六年的时候,一个七十多岁的人贩子被抓后,仍被朝廷判处了凌迟。所以,前文中的富大被当众打死,已经是人贩子中最好的结果了。不过,富子文等人伏诛后,朝廷却发现了更多令人震惊的事实。
据富子文等人交代,江浙一带的船只中,与拐卖儿童有关的竟然有一百七十余号!最终,凭借获取的线索,朝廷马上派兵前去捉拿。但是,由于人贩子过于狡猾,朝廷仅抓到了其中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还有很多人贩子在逍遥法外。
近代社会,关于人贩子该如何量刑,一直莫衷一是。有的人甚至说:“如果对人贩子严加处罚,就会反过来升高小孩的价格,从而使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实际上,这完全是一派胡言。因为,虽然收益大小会影响犯罪率,但是,犯罪风险的大小对犯罪率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
倘若风险过大,就是收益再高也很少有人愿意去做。
拐卖儿童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罪犯为了一己私利,破坏了无数的家庭。这些罪犯甚至将拐来的儿童打残废,然后,让他们乞讨赚钱,就是所谓的“采生折割”,儿童经这般摧残,“十不得一活。”如此种种,真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古代社会中,减少犯罪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此种罪犯施加酷刑。这个方法虽然有些简单,但是,其中体现的则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参考资料:
【《客窗闲话》、《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采生折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