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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案说民法典 | 进口矿泉水竟是“三无”产品,男子获赔800元

n海都前媒体记者杨江申特派员张良成

人们以食物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那么,一不小心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3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近日,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陆某因购买的进口矿泉水系三无产品,将南安官桥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解,超市最终赔偿陆某800元,陆某当场撤诉。


消费者:

买了进口矿泉水

竟是三无产品


去年12月13日,来南安旅游的江苏小伙陆某,在官桥某超市购买了两瓶进口矿泉水和一些散装食品,其中进口矿泉水22元,散装食品33元。后陆某准备饮用矿泉水时,发现矿泉水包装没有标注中文标签,他怀疑其购买的产品为三无产品,遂上网查询。


经查询,陆某得知我国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陆某遂将该情况向超市反映,超市并无表态。陆某只好先行返回江苏,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南安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调查,南安官桥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矿泉水系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三无产品,南安市场监管局责令超市停止销售,并对超市进行行政处罚。


此后,陆某又多次与超市交涉,但均遭到拒绝。今年4月1日,陆某以南安官桥某超市所售进口矿泉水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22元,并赔偿十倍价款。


南安官桥某超市辩称,其所售进口预包装矿泉水只违反了无中文标签的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商家赔偿800元

消费者当场撤诉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陆某向法庭提供了某超市出具的机打小票,并提供了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相应证据。法官即对该案进行研判,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无锡市,往返南安诉讼非常不便,且该案诉讼标的额不大、证据充分。法官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建议通过在线方式沟通、调解。但经沟通,当事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该案定于5月26日开庭。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庭前调解过程中,陆某称索赔并非根本目的,来回往返就是希望超市给自己一个说法,并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往返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的请求。


某超市则认为,其不清楚所售的涉案预包装矿泉水可能侵犯哪些侵权责任,只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


在承办法官结合事实和法律的说理之下,双方矛盾有所缓和,并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超市愿一次性赔偿陆某800元,陆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撤诉申请。


至此,案件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食品

为不符合安全食品


据承办法官介绍,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但检验合格证书并不能证明进口食品一定是安全食品,消费者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既包括应知,也包括推定知道。根据“表面推定”规则,当消费者根据食品表面的标签标识,即可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推定经营者是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请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编辑:潘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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