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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莲

法制网记者 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 潘玲娜

“黎莲威和安业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不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还对伪造案件关键证据的上诉人黎莲威和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称“安业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和50万元的罚款。据悉,这是广东知识产权审判中开出的首张“伪证罚款”。

据介绍,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下简称黎某)。2009年8月,一插得公司为将涉案专利投入生产,原股东黎莲威、陈某玲将涉案专利权注入一插得公司,作为增资扩股的资产,两人共同拿出40%的股份用于该公司融资。

此后,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认购获得一插得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1000万元,其中920万元来源于新股东的出资。

在经营过程中,黎某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矛盾,将公章等财物拿走,并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安业公司蔡素琴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机关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

2012年5月,一插得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素琴返还涉案专利权。

在一审中,黎莲威辩称,涉案专利本来就属黎莲威持有,是由其转让给原告一插得公司的,之后由于原告未按时付款,才依约将专利追回,并拿出一份原告与安业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作为证据。

黎莲威、安业公司称,根据一插得公司与安业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约定,如一插得公司未能支付专利转让款2000万元,则应向安业公司返还涉案专利,并支付使用期间的专利使用费320万元。现由于一插得公司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黎莲威将涉案专利转回给安业公司(由蔡素琴代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专利转让协议》存在“专利转让的合意形成过程不符合常理”、“重组协议与转让协议的关联存疑”、“专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常理和认购股权的一般逻辑”等诸多疑点。

法院认为,如果专利转让是真实的,转让款2000万元的合同,应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应当知道并且同意,但现有证据未能体现一插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安业公司作为转让方,转让程序做得很完整。黎莲威同为两个公司的大股东,且作为转让协议的经手人,在受让方一插得公司没有任何合意程序,而转让方安业公司却做了完整的程序,两者互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专利转让协议》中一插得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而非落款时间2009年8月6日。而该印章形成的时间正是两派股东发生矛盾、黎莲威拿走公司印章期间。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专利转让协议》系伪造,并判决被告黎莲威、安业公司返还涉案专利。然而,黎莲威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在调取鉴定结果前,向黎莲威释明: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广东高院在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黎莲威为逃避伪造案件重要证据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院申请撤诉。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一插得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素琴作为安业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一插得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一插得公司请求黎莲威、蔡素琴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某、安业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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