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数码极客

如何认定篡改电子门诊病历

【案例一】(2019)粤民申5201号民事裁定书

门诊病历记载的“右趾踇趾外侧嵌甲甲缘处红肿……”中的“外侧”二字划除,并盖有医师的签章。二审结合陶俊学多次门诊病历均记载陶俊学右足踇趾嵌甲、甲沟炎的内容,认定上述修改病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篡改”,并无不当。

【案例二】(2020)豫民申1673号民事裁定书

患方意见:允许医院修改病历不代表医院可以随时修改和任意修改。相关法规对病历的修改做了严格的规定,包括修改的内容、时间、流程和方式等。本案中,从修改时间和修改内容都可以认定阜外医院对病历的修改不属于正常修改,而是恶意篡改病历。

医方意见:阜外医院修改病历的行为符合电子病历修改规范,不能被认定为“篡改”病历。阜外医院在病历修改之处依法依规保留了全部的修改内容,修改时间在病历归档之前,且并非是用作伪的手段改动病历,而是对病历书写中错误内容进行修正。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医院对患者病历进行修改,电子病历系统能够还原修改前后的所有内容,不存在无法查明修改之前病历或者原始病历的情形。

再审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海岗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存在部分修改。阜外医院主张改动部分是对病历中书写错误内容进行修正,王卫东、李艳秋主张案涉病历资料的修改系阜外医院篡改病历。对此,应进一步结合王海岗在阜外医院治疗期间的实际检查、治疗包括用药情况等查明其病历资料中修改内容是否与阜外医院对王海岗的实际治疗行为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判断阜外医院改动病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行为还是篡改行为。本案二审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医方对××人床号、护理人员工号、主治医生职称等进行了修改,并且对患者的用药名称、××患者的体征等进行了改动属于篡改病历,属于认定不当。

【关于病历修改的规定】

一、手写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二、打印病历(目前大多数医院的病历书写方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三十三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三、电子病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对电子病历的修改作出如下规定:

1.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3.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注意:目前很多医院认为其病历属于电子病历,但是在医疗损害民事审判中,很多法院不认可医院的病历属于电子病历的说法,因为如果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即使实时打印依然会存在问题,因为电脑操作没有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并签字,无法保证病历的真实性。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认为电子病历构成要件要符合:[1]

1. 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测试通过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

2. 电子签名的内容应当是该签名所负责的所有病历内容,不能仅对索引、编号等做电子签名。

3. 病历中的签名使用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标准,并在签名时可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化签名时间。

4. 在病例中任何需要签名的地方都需要使用可靠电子签名和可信时间戳,不能仅在出院时批量完成电子签名。

5. 所有电子病历中的修改痕迹得到保留,并在电子病历打印、复制或锁定时得到完整展示。

参考文献:1.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一起模拟案例引发的多重思考[J].中国卫生,2015,(4):73-77.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如何认定篡改电子门诊病历”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