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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波】“鸿茅药酒事件”余波:央财法学教授起诉微博大V败诉后,二审开庭被指“上诉不成立”

作者|陈龙

编辑|柯南

曾引起轩然大波的“鸿茅药酒”事件,最近又有新进展。

2018年1月,内蒙古凉城县警方赶赴广东,对发布质疑鸿茅药酒功效文章的广州医师谭秦东,实施了抓捕。几个月后,此事被媒体披露,引发全网热议。相关政府部门也表达关切,启动了监督程序。当年5月,鸿茅药酒公司和谭秦东达成和解,谭秦东获释。

在此期间,三位参加鸿茅药酒公司举行的中医和非遗主题研讨会的专家,也受到舆论的关注。微博大V“中国刘杰”转发了相关文章,并评论了涉事的三名专家。之后,其中一名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刘双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中国刘杰”的账号拥有者刘胜群告上了法庭。

2018年4月,环球网健康频道报道,“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发展研讨会中刘双舟发言

此案一审两次延期,于2020年12月宣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刘双舟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刘双舟提起上诉,然而上诉状的签名,却被刘胜群认为是“伪造”。

2021年8月3日,此案二审开庭。刘胜群坚持认为,案件上诉依法不成立,二审法院未尽审查之责,有违法律规定。

“鸿茅药酒事件”余波

“鸿茅药酒事件”在当时引发广泛热议,而在谭秦东之外,该事件还引发了一起法律专家与微博大V之间的侵权诉讼纠纷。

据《企业观察报》的报道《“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研讨会在呼和浩特举行》,2018年4月2日,鸿茅药酒邀请各界专家召开研讨会。其中,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就媒体报道规范以及广告法的“漏洞”问题发表了意见。

报道中,刘双舟发言称:“最近一段时间来,主要是个别互联网媒体、自媒体针对中医药企业、产品还有广告提出了很多的质疑。中国广告行业协会……一致认为其中不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广告协会非常重视,春节前后就对事实进行了调查。”

刘双舟在研讨会中说,“我们调查结果发现,一些媒体反映的问题和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出入比较大”,他“以鸿茅药酒为例,总结了诸如误导、混淆、夸张等几种手法,比如误导,像广告批文的问题,批文多与违规并无必然联系,反而恰恰证明企业是重视广告管理和广告审批的,是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投放的。”

他同时坦承,广告法对于中药的规定存在漏洞,“我们花了11年时间写广告法,共写了75条。其中仅仅一条是关于药品广告的,没有考虑到中药和西药的区分,严格意义上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刘双舟最后表示,“发表不负责任的质疑文章,最终受到损害的反而是媒体自身,另外,也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治理自媒体的办法、规定或者法律。”

实际上,据澎湃新闻、环球健康等媒体报道,这篇报道最早来源于人民网产经频道,属于“商业信息”。该会议由鸿茅公司出面举办,不少医药界学者、媒体人均做了发言。鸿茅公司董事长鲍洪升首先发言,称“欢迎批评建议”。随后发言的有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非遗专家柳长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蒙医专家孟根杜希、中医理论专家梁爱华、中医学者王凤兰、传媒人王跃进等。

但后来被《企业观察报》等媒体挑出来的,主要是房书亭、刘双舟、王凤兰三人。2018年4月16日,微信公众号“新闻哥”发表文章《鸿茅药酒,诸葛亮有句台词送给你》。部分内容为:“其实,随着危机发酵,鸿茅药酒这两天也是这么做的。来,听听专家们是怎么说的……中国广告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双舟:鸿茅药酒的广告没问题,《广告法》对中药广告的规定有问题”,文章中包含刘双舟的照片。

4月17日9:45,刘胜群在其微博账号“中国刘杰”转发上述文章时评论称:“关于鸿茅药酒,这三个人值得关注”,并对三人分别作了概括,例如“质疑广告法的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双舟”。

当天,“中国刘杰”又两次转发该微博。微博下吸引了许多网友评论。其中大多是针对三个专家的,也有个别评论针对刘双舟。

2018年5月,刘双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中国刘杰”(刘胜群)和新浪微博的运营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5月17日,鸿茅集团发布声明,与谭秦东达成和解

一审判决:法学专家对社会评论应有“容忍”义务

微博账号“中国刘杰”的注册及使用人是刘胜群。本案发生时,该账号标注为知名财经博主,关注1989,粉丝15.1万,微博31233条。

起诉书中,刘双舟称,刘胜群的微博账号拥有15万粉丝,其转发文章的评论,“对原告的发言断章取义,指使评论处出现‘魔鬼’‘鸿茅药酒的友军’等攻击性的言论,其余网友纷纷艾特原告,甚至有不明真相的网友前往原告的微博首页浏览并留言,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官网,刘双舟系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法学院副院长,2019年之后任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此外,刘双舟还兼任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等多个社会职务。

2018年的起诉书中,刘双舟统计,截至当年4月22日,刘胜群的微博“转发274次,评论102次,赞96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审原定2019年5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但开庭前,刘胜群多次在微博上发布“@中国刘杰和新浪微博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刘双舟告上法庭要求道歉”的内容,刘双舟于2019年5月21日、2020年6月两次追加起诉内容,致使开庭两次延期。

一审中,刘双舟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刘胜群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在其新浪微博账户“中国刘杰”置顶位置,连续90天刊登致歉声明,或由法院指定一家媒体刊登主要内容;刘胜群、微梦公司共同支付公证费、可信时戳费、律师费共5.27万元;二被告共同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2020年12月底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刘双舟关于道歉、赔偿25.27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应法官要求,刘胜群、微梦公司删除了上述涉案的微博内容。微梦公司则在收到起诉书后,向法院提供微博账号“中国刘杰”使用人的注册信息。

一审判决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裁提出了三点前提原则:1.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合法言论受法律保护;3. 公众有对社会事件发表言论的自由,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论超过必要的限度,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12月,一审中,提出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公民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超过限度的言论应承担责任的3条原则

法院认为,本案有3个争议焦点:一是刘胜群转发及评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刘双舟认为刘胜群发布涉案微博致使评论出现“鸿茅药酒的友军”等恶意评论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是刘胜群在网络中发布诉讼相关信息并引起评论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第一个问题,海淀法院认为,刘胜群发表的文章中,包含了他人文章、自己评论两块内容,其中,前者为“事实陈述部分”,后者点名了三位与会专家,为“意见表达”“表示关注的内容”。

在评论部分中,法院认为,刘胜群采取了和转发他人的文章同样使用的“质疑”一词,因此“不能作为刘胜群主观断章取义的证据”。而转发文章将刘双舟关于广告法的发言概括为“鸿茅药酒广告没错,是广告法错了”,刘双舟认为系“断章取义并构成侮辱”,法院认为,“概括之内容虽与发言内容存在范围及对法律理解程度上的差异,但该差异并未构成歪曲、颠倒黑白或明显与‘一般公众’的理解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且刘双舟作为法律专业人,应当适当容忍自己的发言不能被“一般公众”全面且专业地理解。

因此,法院判定,刘胜群所转发的文章以及评论,不构成故意或者恶意“断章取义”的程度,更不能达到侮辱的程度。

此外,法院还强调,刘胜群在评论中同时提到了三个人,其中之一为刘双舟,因此不能证明刘胜群的转发和评论“系针对刘双舟个人的恶意评价”“亦不存在构成捏造、歪曲事实”。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涉案微博发布的时间,正值“鸿茅药酒”这个公共事件发生并被舆论热议之际,且晚于刘双舟参加“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研讨会,“刘双舟作为法学专家,其应对参与该社会热点事件的发言或意见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有一定预见性,并对其发言可能产生的社会公众的合理范国内的言论意见以及相关评价有容忍之义务”。

同时,“鸿茅药酒事件”成为热会热点事件后,刘双舟参会的公开言论本身已经置于社会舆论语境中,虽然刘胜群的微博确实显示了“一部分公众的负面意见”,也存在不当言辞,但不能因此推定这些系刘胜群“故意为之的恶意”,且不当言辞也非刘胜群发表,因此刘胜群无需对他人的评论承担责任。“故刘双舟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三个问题,法院认为,刘胜群在微博上发布庭审信息“确实具有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目的”,但这些信息属于“事实之陈述”,不存在虚构或者歪曲事实,也不构成侵权依据。

最终,法院判定,刘胜群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微梦公司也无理由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双舟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云开庭”:“刘双舟上诉状非本人签字”

2020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刘胜群胜诉。而这并非偶然结果。

2018年3月6日发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的作者程远,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也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律师团成员。随后,鸿茅公司以该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严重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程远。

鸿茅公司要求程远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的内容并发布道歉信,并要求程远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上发布道歉信,此外,要求程远赔偿商誉损失1元。2018年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程远的文章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文章是对食品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最终,鸿茅公司败诉。

2020年12月底,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对公众表达个人意见抱有“容忍”的义务

败诉后,刘双舟于2021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中,刘双舟指刘胜群“作为网络自媒体舆论引导员”,“误导广大粉丝和网友”,导致评论出现攻击性、侮辱性、失真性评论,“致使上诉人的社会评论降低,给其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使其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刘双舟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不可理解、不能接受”。

具体阐述时,刘双舟强调,刘胜群的微博账号“拥有300万粉丝”,“是加V的知名财经博主、网络大V、自媒体意见领袖”,利用热点事件故意引导了针对他的侮辱、贬低性评论,“具有博名和营利性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和考虑,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刘双舟还说,刘胜群作为账号主人,对粉丝的评论“具有管理义务”。他质疑一审法官,不知“是法律水平有问题,还是明知故犯要袒护被上诉人”,“是要把互联网当法外之地来怂恿互联网侵权吗?”

刘双舟申辩说,自己当时的发言内容“实际上是广告法专家善意的对广告法的探讨,讨论如何使广告法更加完善”,刘胜群则“恶意歪曲事实,转发不实文章,断章取义,实际是在误导公众和鸿茅药酒事件相结合得出上诉人存在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判断”,由此引发对其负面的评价和侮辱言语。

值得注意的是,刘双舟依然坚持刘胜群二次转发自己的微博,引发评论,是刘胜群本人对他“侮辱、诽谤言语明显”。刘胜群甚至写错了他的简历信息,举出他自2016年后就不再担任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一职”,他认为这是“炒作热点”“博取眼球”“诽谤意味明显”。

一审中法官认为,刘双舟在开会发言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发言或意见“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但刘双舟在上诉中提出,刘胜群“发布微博时首先应当预见到其对社会公众可能引起一定的负面评论”。

自从收到上诉状,刘胜群通过对比材料,发现一个问题:刘双舟的《上诉状》并非本人签字,代理律师也疑似非本人签字。

一审中刘双舟、代理人的3个签名,与上诉状签名(图4)对比,笔迹有差异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上诉状应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上诉时间。由此,刘胜群认为,刘双舟的上诉无效。开庭前,刘胜群和妻子多次向法院提出这一问题,但北京一中院还是于2021年8月3日进行了二审开庭。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上诉人和代理人签订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为签字就没问题。但如果两个名字既不是上诉人,也不是代理人所签,上诉状就无效。

不过,刘胜群至今没见到《特别授权委托书》,仅仅收到四页《民事上诉状》,他因此质疑案件上诉是否合规、是否依法成立。

8月3日的庭审中,刘胜群再次提出了上诉状“伪造签名”的问题,刘双舟本人也承认并非他本人签字,但法官未予理会,称“不管是不是他本人签字,那也是他本人提出上诉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名伪造,签名人并非适格的有权提起案件上诉的当事人,本案上诉就不成立。法院应当径直裁定,驳回上诉。”刘胜群说,接下来,他将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笔迹鉴定。

微博大V:“转发怎么会侵权?”

因为疫情原因,8月3日的二审是通过在线视频进行的“云法庭”庭审。庭审画面中,被告一方除了刘胜群,旁边还坐着他的妻子陈女士。这是因为,刘胜群是一名自幼失聪的残疾人。

疫情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使用远程开庭系统审理案件。资料图

陈女士说,当天的视频庭审很不顺利,因为他们住在广东的乡下,手机设备、网络信号也不行,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他们基本上听不清刘双舟的声音。

手机多次因发烫关机、视频卡顿,导致刘胜群几乎无法正常参与庭审。陈女士说,她多次关机重启,“拿个小风扇,在后面吹着降热”。

陈女士说,由于一审两次延期,算是前后开了三次才完成。每一次开庭时,夫妻俩都要从广东奔波至北京。“第一次最紧张,通知很突然,我们俩坐飞机去北京,住在海淀法院旁边的宾馆,来回机票、住宿花了七八千。”一审三次,他们花费了近2万元。

这个纠纷案,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烦恼。陈女士说,一审中,刘双舟并未亲自出庭,二审中,刘双舟非常气愤,称此次不用律师,他要亲自来。庭上,刘双舟要求刘胜群当庭道歉,刘胜群断然拒绝。

刘胜群对刘双舟在二审中表现的情绪感到不满。2018年本案发生时,“中国刘杰”只有15.1万粉丝,但二审上诉状中,为了凸显刘胜群是“微博大V”“自媒体意见领袖”“故意引导侮辱性评论”,刘双舟使用了“中国刘杰”最新数据“300万粉丝”。“法律,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问,作为资深法律人,更应当知道尊重客观事实。”刘胜群认为,刘双舟“信口开河”,违反了诉讼的诚信原则。

庭上,陈女士代替丈夫对刘双舟说,“这个事,刘教授你感到困扰,我们也感到很困扰。刘胜群只是转发,转发本身没错。我们也很困扰,你是教授专家,我们是老百姓,法庭上我们奔你来学习请教。而且当时提了三个专家的名字,你为什么要针对刘胜群呢?”陈女士说,“他说他也没什么损失,就是气不过。”

刘胜群无论参加现场庭审还是“云法庭”,都需要妻子在一旁协助。受访者供图

陈女士很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当时围绕鸿茅药酒的公共事件里,产生了大量的文章和网友评论,刘胜群只是其中之一,“鸿茅药酒当时这么大的热度,不管是一个平常人还是什么大V,大家都在讨论,这是人之常情。刘胜群只是转发一个微博,怎么还要去管理其他网民的评论?”

刘胜群也说,当时收到通知“惊呆了”,“转发怎么会侵权?”

从2018年至今,这个始料不及的侵权纠纷案,已经纠缠了双方三年。刘胜群感到“太折腾了”,“(仅一审)三次开庭,让老婆跟着受罪,我心里都过意不去。”

8月6日,记者打电话采访刘双舟,对方挂掉电话,拒绝回应。随后记者通过邮箱发去采访问题,截至发稿也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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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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