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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司被稽查补交以前年度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税款可以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调增?
解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补缴的附加税费,通常税务局在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已经按规定做了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实际补缴后也是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的,直接进入了当期会计损益的,在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因为是不得税前扣除(原因见前述)。
如果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最终调整的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损益科目的,对补缴当期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不需要再做纳税调整了。
02 如果固定资产要加速折旧,为什么有双倍余额递减法还要有个年数总和法?有其中一个不就够了吗?
换言之,什么时候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有什么时候用年数总和法?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仅仅是会计准则通过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折旧方法,并不是说加速折旧的方法就只有这两种了,“等”字意味着还有其他的折旧方法包括加速折旧方式也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的。
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相对比较复杂,但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DDB函数则相对简单。DDB函数,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其他指定方法,用于计算一笔资产在给定期间内的折旧值。使用DDB函数,可以是“三倍余额递减法”“四倍余额递减法”等指定的倍数进行加速折旧,因为只要把其中的一个参数由2更换为3或4等就行了。
折旧方法以及折旧年限等选择,属于会计估计,企业凭什么在诸多的折旧方法选择其中一种,那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的问题,怎么选择对企业有利肯定就选择那种。再说直白一点,企业选择那种折旧方法,是不需要理由的,看企业相关人员高兴。
企业会计准则的很多规定都是把选择权交给企业的,由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判断与选择,既然要让企业自行选择就必须要多几种方法才有选择的余地。
03 企业支付的哪些项目属于佣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佣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佣金,是指企业作为某项业务的委托人付给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酬金,因此“佣金”在增值税上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比如进口设备支付的佣金、发行债券或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手续费及佣金”须满足的条件:
(1)企业实际发生的;
(2)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3)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4)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5)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
(2)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04 电商行业投放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是电商行业小白一名,最近碰到了一个情况,在代理投放平台进行投放,对方按照打款金额进行开具发票,但实际消耗金额要小于此金额,故当期费用小于此金额,那么账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呢?进项税额肯定是以发票为准,现在就是实际消耗费用和发票的差额应该如何处理
例:打款106万元,对方开具10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付账款 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假如本月消耗53万元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进项税额 3万元
贷 预付账款 53万元
解答:假如给平台打款106万元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付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假如当月使用53万元(含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 50万元
贷:预付账款 50万元
05 一次付息,按月还本怎么计算实际年利率?
解答:一次付息,按月还本,看着利息比较低,实际利率实际比较高。
一次付息,按月还本,比较有名的就是所谓的“砍头息”(现在法律已经不认可这种方式)。
假设某项借款约定的利率是6%,但是需要借款时先一次性支付。比如借款10000元,扣去利息600元,借款人实际只能到手资金9400元,然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月份归还本金,比如10个月,那么每月就要归还1000元。
计算实际利率,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公式计算最方便。
06 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可以税前扣除吗?
如果是公司请其他企业个人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非继续教育或者政府部门集中举办的培训,这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请个人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可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07 某生产车间预计停产不再使用,会计折旧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生产车间停产不再使用,只要不满足属于“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就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由于生产车间停产不再生产,其计提的折旧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停用的生产车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固定资产”确认的,比如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就不再需要计提折旧了。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对于停用的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区分,生产车间的“房屋、建筑物”在停用的状态下的折旧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等由于属于“未投入的固定资产”,其在停产后的折旧费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08 给员工租房住,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给员工租房住,原则上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但是,企业为股东、高管发生的娱乐、健身、旅游等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支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在税务方面,前述各项支出不在国税函(2009)3号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内,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应具有普惠性质,原则上应是企业职工人人均可享有,如果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只承担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而不承担基层员工的住房租金,则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不能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同时承担高管和基层员工的租房租金,只是高管人员租赁的是高级公寓且每人一套,而基层员工的住房只是集体宿舍,则可以税前扣除。
09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又没有用于经营,是否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不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上述政策看出,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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