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申请注销的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编号:10)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基金会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十、办理基本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6)网上审核程序:
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首页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注销登记”流程,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并上传附件,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后,向社管局登记处提交申报的全套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方式
网络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20)83172597,或者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查询办理进度。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0-8335189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204室)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