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应理解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使用人在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包括:
1.明知驾驶人员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出租车辆的;
2.出租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的;
3.未对车辆投保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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