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无论城镇化进程加速到何种程度,农民、农村的土地仍然是我们这个国家不容动摇的根本。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定海神针。实践中,常有农民问及自己的土地面临了怎么怎么样的“特殊情况”可能会被收回。那么,强行收回承包地真的有可能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简单直接地给出这一困惑的答案。
【情形一:土地承包权人死亡,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叫做家庭承包经营,而非个人承包经营。这就几乎给出了这一疑问的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据此,即便土地承包权人是某一户家中的爷爷辈成员,其死亡也并不会导致土地承包权被收回。其家庭成员、继承人仍然依法继续享有土地权益。
【情形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到底要不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现该项用益物权的登记设立呢?《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实行统一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证书并不是该项权利取得的凭据,与发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以农民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情形三: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在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农户,只能依法通过鼓励政策引导支持其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给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只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但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搞强迫命令。
【情形四:遭遇自然灾害,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严重的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甚至彻底丧失耕种条件。但在此情形下发包方仍然无权收回农户业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28条中指出,这里适用的解决方式是调整承包地,而非收回这项权利。
【情形五:女性村民结婚、离婚、丧偶,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前面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当载明全体家庭成员的姓名,女性村民不应被遗漏。
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妇女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丧偶,只要其仍以本村承包地为生产生活来源,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情形六:“少数服从多数”,“划分口粮田”均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也就是说,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自治”程序虽依法享有很大的“自治权”,但却无权否定业已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个会就想收回某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合法。
【情形七: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同时,承包方还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若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对于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承包地收回归自己经营。
若承包方对此视而不见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土地经营权人给予赔偿。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处置措施中并不包括强行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仅适用于收回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用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在第337条作出了结论性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一项普通的用益物权,而是具有稳定国家粮食产量,维护社会大局安定团结重要意义的特殊制度。农民的土地权益,轻易不可擅动,否则那就叫“地动山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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