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申请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0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0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0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04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05出境定居的;
0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07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0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09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11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2工作调动无法办理账户转移的;
13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4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 职工依照上述情况第1、2、3、4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热点问题
大家可能会问: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确认符合规定用途的,才能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随意提取使用;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想。如果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将难以留存足够的资金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储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
公积金缴存比例
问:目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及下限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合计最低不低于10%,最高不高于24%,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根据我市2020年数据显示,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635元。2020年度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
来源于: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