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生活中,对于家庭生活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买一辆二手车能够方便生活,而且二手车也是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的。
生活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已交付对方使用,但会因为生活中的多种原因,经常发生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
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原车主和车辆实际使用人之间经常扯皮,分不清责任。
张强(化名)于2017年12月从李威处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张强已支付车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车辆尚未过户。
2018年2月份,张强在崎岖的道路上行驶时,途中与行人徐达碰撞,致徐达受重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徐达将张强、李威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之一、原车主李威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第二车主张强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10.3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解释就是,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既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的生效要件,一般理解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在此案张强和李威的机动车买卖法律关系中,虽然车辆未经登记,但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为张强。因此,法院判决应由张强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未及时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仍然可能会承担一些法律风险。
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已经出售的二手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违章记录责任应由原车主承担。
而且,由于车辆的归属权不是新车主,所以上不了保险。如果保险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原车主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进行车辆转让时,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