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两线三区”防治战略,持续深化“四源同治”,推进“抓节水、控污水、洁河水、净湖水、治海水、保供水、调客水、压采水”八大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全省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疏堵结合;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激励考核;坚持科技创新,注重技术落地,逐步建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开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的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第一阶段目标:到2017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2%以上和100%,海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第二阶段目标:到2020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7%以上和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21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阶段目标: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各市应于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各地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空间均衡。全省七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2017年底前,各市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功能分区,确定本地的产业发展布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到2020年,全省开发强度控制在11.17%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把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17年底前,各市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各市于2016年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出台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到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各市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各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围绕全省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到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须入园进区。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予以关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制定实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所有设区城市、县城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强化县城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城市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其余各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合理扩大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规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已达90%以上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合理地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目前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28座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19年,全省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3月底前,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到2016年6月底前,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在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市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到2017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到2020年,各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8.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8年底前,完成1266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邢台、沧州、衡水、邯郸等浅层地下水污染地区和张家口、承德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以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等利用污水灌溉的区域为重点,实施灌溉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污水灌溉,严禁不达标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到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到2019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南水北调工程二级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7372个“傍水”村庄为重点,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到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万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16年底前,修订《河北省用水定额》。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10.遏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编制全省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到2017年,压采地下水42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压采地下水51—54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于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37亿立方米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9市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喷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坝上地区推广牧草、马铃薯、蔬菜的喷灌及蔬菜膜下滴灌;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黑龙港微咸水分布区推广咸淡混浇与管道一体化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15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农业用水总量下降到130亿立方米。(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地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微咸水、海水利用。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微咸水、海水淡化开发利用。鼓励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加快发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等,推进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到2017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8万吨/日,2020年达到120万吨/日。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7.6亿立方米,微咸水、淡化海水年利用量分别达到3.6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实施外引内联工程。调引长江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建成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和各市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056公里,建成90座以上水厂及配水管网。到2016年底前,剩余水厂及配水管网全部建成,受水区全部实现水源切换。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宁晋盐化工园区等南水北调延伸供水工程建设。在配套工程沿线规划建设一批重大调蓄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东线二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调引黄河水。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于2017年底前建成通水,新增引黄水量6.2亿立方米,为白洋淀补充生态补水,保障沿线农业灌溉用水。改造提升位山引黄干渠工程,沿线市县政府要抓紧编制配套工程建设规划,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李家岸、小开河等引黄工程,谋划建设清河、河间、肃宁等24座平原调蓄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到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7.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在岗南、西大洋、桃林口、石河、洋河、岳城、大浪淀等15个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滹沱河、羊角铺、一亩泉、腰站堡等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到2017年底前,对全省15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19年底前,对全省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下转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