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女子谭某某回娘家时摩托车在院内被盗,所幸摩托车上安装有GPS防盗系统,通过GPS定位,民警将逃到湖南省嘉禾县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抓获。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阿龙”(真实身份待查、在逃)窜至临武县楚江镇楚江村委江边自然村,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其娘家(雷某某家)院内的一台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案,楚江派出所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上的GPS定位系统进行追捕,后在嘉禾县袁家镇市场内的“华仔摩托车修理店”内查获该被盗摩托车,并抓获了被告人蒋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826元。
另查明,因犯盗窃罪,蒋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被临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8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