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唐某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撞上瞿某,造成瞿某死亡,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无任何赔偿能力,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瞿某家属多次找到唐某家属索要赔偿款无果。经了解,该车辆无牌无证,实际车主系李某,未购买交强险。我所遂代理瞿某家属将唐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李某和唐某对瞿某家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类似的摩托车事故层出不穷,在驾驶者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伤者一方往往无可奈何。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伤者一方能合法地得到应有的赔偿呢?具体如下:
首先看是车辆否购买了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无拒保事由的情况下,则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自然不必多说。但事实上,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行使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看车辆驾驶者与实际车主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能要求实际车主和驾驶者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若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则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保障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那就要看是否存在驾驶者无驾驶证,车辆本身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在本案中李某明知唐某未取得驾驶证仍出借车辆给唐某驾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有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对车辆进行依法登记(即无牌无证),也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唐某,李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故其不仅应当在未购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部分,与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恰恰李某具有赔偿能力,本案通过诉讼途径保障了事故伤者一方的利益。如果您有相关需求,咨询华湘律所专业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