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山市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县城某学校附近查获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在学校门口飙车、狂轰油门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消除了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案情
狂轰油门引起民警注意
当日,该中队民警正在县城某学校门口开展护学行动,就在民警专心对过往车辆及交通进行指挥时,忽然听到一阵刺耳的排气管轰鸣声,一辆摩托车正在向学校门口的民警执勤处驶来,此时正值学校周末放假,校门口接学生的家长和学生众多,情况十分危险。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拦截,对驾驶人进行检查,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通过询问,驾驶人杨某告诉民警,他是一名在校学生,还未满18周岁,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是他在网上购买的,因为手续不齐全,不能注册登记上牌。
杨某表示,当日他放学较早,于是骑着摩托车去接放学的兄弟回家,因正值放学交通高峰期,路上行人和车辆众多,车辆走走停停,他嫌前行速度太慢,于是狂轰了几次油门,想让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听到后为自己让行。结果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被当场拦获。
目前,民警正在进一步对该案调查处理。
释法
摩托车交给孩子骑 家长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民警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年龄条件有明确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因此,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一般是不会被拘留的,而是会给予罚款处罚,同时会给予训诫,要求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外,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提醒家长,青少年独自外出的自由性强,但自我约束意识较弱,在交通出行中防控危险行为的能力较差,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十分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避免未成年人在日常出行中惹祸,家长应该以身作则,肩负起孩子的安全保护义务,做到规范自身的文明、守法交通安全出行行为,教育和关心孩子的出行方式、出行路线及使用的交通工具,避免其出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