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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威胁是什么心态】前男友威胁说不复合要跳河的时候,女人回答说:“走吧,滑一滑吧。”要赔偿吗?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3日晚7时许,赵某和张某1开车去张某2家,之后3人去饭店吃饭,安某、吴某去饭店和3人一起吃饭。除了张某1没有喝酒外,其他4人每人喝过3瓶啤酒,撒过近3罐啤酒。那天晚上10点30分,赵某等5人吃完饭后,安某和吴某分别回家了,张某去赵某,张某去许昌市台球厅打台球。王某到达二代台球厅后出门打电话,其中一人离开了。

那天晚上11点左右,丈母娘2去许昌市宣传商场对面的桥头堡,规定前女友Homo电话、微信联系、见面和复合情侣关系,胡某拒绝了。2020年6月4日0时30分左右,张某2跳入城市循环河,溺水身亡。

另外,在张某2和Homo微信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2分别是“暂时直播过河自杀”、“要不我不死”、“要不大家再慢慢来”、“那就看新闻吧”、“在哪里?”,“我可以用119接你吗?”,“我可以用119接你吗?”说。胡先生在微信闲聊中说:“就在丽贝卡酒店对面”、“我也去马尤”、“不要磨蹭”、“跳舞吧”。

一审法庭

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利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元、被告方没有相互质疑张某2喝酒后过河自杀落水的客观事实。此案的反对焦点是:1、被告人赵某、张某1对王某2的死亡是否有过失,是否对张某2的死亡负责。2.被告方何某对张某2的跳河自杀是否存在过失,是否负有责任。

反对焦点1:

首先,被告方赵某和张某1对王某2的轻生行为不能客观预测。“客观性可以预测”的关键是,根据日常生活的原型、生成频率等,侵权者可以预测哪些种类的危险,在个人行为客观性上是否会造成不可预测的危险,不适合评估过失。在此案中,根据被告方赵某、张某1的叙述以及张某2和胡某的微信微信聊天记录,张某2日晚喝酒没有出现意识不清、人体无法控制的情况。酒后没有喝酒的丈母娘1安全驾驶车一起移动,丈母娘2没有离开赵某、丈母娘1的视野,也没有找到意外概率。

第二,被告方赵某和张某1对王某2的自决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的分辨,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一般理性人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是指侵权人操纵自己的辨别工作能力,如果参加聚会活动的人发现受害者已经不具备相应的辨别工作能力,那么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不利影响就要评估聚会活动的人为因素过失。在这一事件中,张某2日晚喝酒没有意识,人体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感觉赵某和张某1没有喝醉,张某1没有喝酒,也没有找到张某2是否酒后驾车的误判。这符合社会发展一般理性人的分辨。张某在2之前也没有发现非关税、自决倾向或行动。对于张某2离开后因感情问题过河自尽的情况,被告人方面赵某、张某1无法预测。因为相互喝酒的个人行为和张某2过河自杀落水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所以赵某和张某1对没有过失、无法预测的恶劣影响负有责任。

反对重点2:丈母娘2跳下河掉进水里,但融合了丈母娘2、智人两人的微信微信聊天记录。何某清楚地知道丈母娘2中暴露的强多夫自杀、危险部位、丈母娘2不容易游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何某没有采取稳定丈母娘2的心理,也没有采取死板的亲友、警报等对策。相反,由于过于自信,“我也是麻利点”、“不要磨蹭”、“跳舞吧”等字句被推走,在和张某2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警报也没有得到解决。何某主观上有纵容出于自信的个人行为的错误,因此张某2在自尽方面存在一些过失。融合该事件的具体情况,何某因丈母娘2强自杀溺水造成的损失,向2上诉人赔偿了10000韩元。被告方赵某和张某1在王某2去世前与同学发生关系,张某2的死亡给两个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痛苦。在开庭审理中,两名被告都表示,希望对上诉人给予补偿。该案件的具体被告赵某和张某1分别表示,他们希望赔偿上诉人10000韩元。

总的来说,两个上诉人的部分以上认为法律没有根据,人民法院不适用。根据相关法令,1、被告方赵某在宣判生效日10天内,上诉人张某3、东某损失赔偿10000韩元。第二,被告人张某1在宣判生效日10天内赔偿上诉人张某3、董某10000韩元。第三,被告方何某在宣判生效日10天内,上诉人张某3、东某赔偿了10000韩元损失。第四,驳回上诉人张某3、董某的其他控诉。

何某上诉理由

何某不能对张某2的死亡负错误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书何某赔偿1万韩元是不对的。何某和张某2分手已经一年多了,彼此没有联系,互不打扰,过着独立的生活。张某2日晚上喝醉了,突然联系电话和微信联络号先生,可以说是抓伤了何某。何某没有理由一定要出去见张某2。王某

2做为成人,应当对其个人行为承担。霍某对张某2的身亡不应该担负过错责任。

二审人民法院觉得

依据多方当时人的诉辩建议,本案二审异议聚焦是:一审判决曹某、张某1二人各赔偿张某3、董某一万元,及其霍某赔付张某3、董某一万元是不是适度。

过错责任原则以侵权人的过失做为义务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具备故意还是过错才会担负赔偿责任。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利益导致伤害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

一、张某2那天晚上的喝酒并沒有发生意识不清、人体无法控制的情况,并且张某2跳河自杀的方式产生在与其说前任女友霍某语音通话、闲聊环节中。依据彼此聊天内容剖析,可以评定张某2为得到与前任女友霍某合好的机遇,而采用以跳河自杀方法往前女朋友表述仍喜爱之情,及其在不容易游水的情形下,以甘愿很有可能牺牲自己性命为成本往前女朋友表态的个人行为实不可取,不良影响亦确实让人悲痛和痛惜。综上所述,曹某与张某1针对张某2喝酒后看破红尘跳河自杀的个人行为沒有前瞻性,张某2跳河自杀溺水死亡的结论与早期聚会活动饮酒亦沒有立即的逻辑关系。故一审法院评定曹某与张某1不理应对沒有过失且不可以预料的不良影响担负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开庭审理中曹某、张某1均表明想要给上诉人赔偿,并融合此案具体先行判决曹某、张某1各赔偿上诉人10000元,于情于理,均无不当之处之处。

二、霍某与张某2分开一年多之久,应对张某2夜间的忽然邀约,霍某尽管沒有出来11的责任,可是依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霍某对张某2流露的跳河自杀、所在的风险部位及其张某2不容易游水等状况是明明知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霍某沒有采用平稳其心态或是警报等对策,反而是在微信上发过“我也去麻溜点”、“别磨磨蹭蹭”、“跳舞吧”等刺激语言,进而造成张某2决策实行跳河自杀的承诺。霍某尽管表明张某2很有可能是在给其开玩笑的,但霍某主观性上具备出自于自信心而纵容个人行为发生的过错,对张某2跳河自尽的产生具备一定的过失,故一审法院宣判霍某赔付10000元与其说过失适度,并无不当。

总的来说,张某3、董某、霍某的上诉请求均不可以创立,应予驳回申诉;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要求,宣判如下所示:

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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