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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爱我多久〉你会爱我多久最精辟的回答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据说它甚至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可见“婚姻”的重要地位。30年后,全国人大通过“1981年婚姻法”,又30年后,婚姻制度被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要谈的,是婚姻的终点之一:离婚。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婚姻。因为历史形成、风俗习惯、行事风格、认识误区等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先确定其关系。

如长期同居甚至共同育有子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彼此承认夫妻身份,对外呈现夫妻面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为合法婚姻。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未补办结婚登记又不想补办的,为一般同居关系。后者“离婚”,实际是解除同居关系。

此外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这两种情况不存在“离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后婚姻关系解除。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 重婚。重婚是对后一婚姻无效,前一合法婚姻有效,但可以以后一无效重婚事实主张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禁止结婚。已结婚的,一方主张无效,自始无效。
  • 未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到二十二岁,女方不到二十岁,一方未到或双方都未到的,婚姻无效。需双方年龄届满后重新登记或直接主张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 受胁迫结婚。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人生自由一年内提出。
  •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在应当知道或知道后一年内提出。

怎么离

近些年离婚率逐渐升高,俨然已成为无法忽视的社会现象。《民法典》施行后,比较一致的解读是新法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在离婚程序上加大了难度。如设定协议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要求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等。《民法典》当然不是要干涉离婚自由,应当是通过立法形式,促使当事人冷静和慎重处理离婚主张。毕竟,离婚不是简单处理两个人的身份关系,它关涉到一个家庭的解体,以及由此引发的大量社会问题。

本文无意“帮助”处于婚姻危机中的当事人顺利实现离婚,但倘若当事人确实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提示一下如何最大程度上厘清头绪,降低离婚成本,或不无裨益。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一致决定,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清偿等做出了妥善约定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无异议不撤回申请,三十日届满,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

这里面要注意几个细节:

(1)双方出于自愿,不能胁迫强制。任何一方不愿意的,或在申请登记后三十日内反悔的,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均无法完成。需诉讼离婚。

(2)需要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就婚内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做出安排。安排是否合理,登记机关在所不问。但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可另行就协议提起诉讼。

(3)30日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反悔的,可以单独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4)30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同时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缺了任一方亲自到场,离婚申请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协议离婚无法实现,任一方通过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可以达成调解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通过调解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准予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 经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这里面要注意几个细节:

(1) “重婚”好理解。“与他人同居”指的是与配偶外的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出轨”是不是“与他人同居”,需要视情况分析。

(2) 实施家庭暴力,需要视家庭暴力持续的时长、频率和造成的后果判断,不一定是身体上的暴力,冷暴力、精神控制、胁迫等情形,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限于配偶,如虐待、遗弃一方亲属。

(3) 一方有恶习,应当具备“屡教不改”的事实。偶尔或冲动、被迫涉及,应当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分居满两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和”,实际是感情破裂的表现之一。如因工作关系分居异地,时间再长,也不属于准予离婚的理由。

(5)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夫妻因是否生育(包括生育,也包括是否继续生育)发生纠纷,调解无效。

(6) 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一年再次诉讼离婚,一般应准许。这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因为这种情形,逻辑上即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离婚的意志坚决,婚姻没有再挽救的必要。

此外,《民法典》就军人和孕妇的离婚,提供了特别保护。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提出离婚或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什么是“确有必要”呢?典型的例子如双方都是亚洲人,女方生了个黑人。

离婚要处理的几个问题

“子女抚养”

婚内有子女的,确定子女的抚养,是首要问题。

1.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因婚姻解体消除。父母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2. 婚内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3. 协议离婚中,协议中就子女的抚养安排,应当包括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用,当然也可以轮流直接抚养或共同抚养。解除婚姻关系,不影响形成同居关系。如某些夫妻为购房便利,形式上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离婚不离家。道德上当然不可取。

4. 离婚协议中应当就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实现方式、时间做出约定。

5.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约定了费用,不妨碍子女超出原定数额提出合理要求。

6. 直接抚养的一方,以不承担或少承担抚养费为一般原则。

7. 抚养费一般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多个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一般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允许一次性支付。一般支付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

8. 约定了抚养费,又发现需要变更的,可另行诉讼。

9. 判决离婚中,抚养的判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变更抚养,也围绕这一原则进行。种种有利情形,本文不一一列举。

实务中,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方可能擅自为子女变更姓氏,由此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姓氏。

“财产处理”

处理婚内财产,先要确定财产的权属。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财产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和一些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收益、股权、租赁权、承包权、经营权、投资收益等。收益包括预期收益或评估收益。

1. 夫妻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赠或赠与文书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个人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婚后产生收益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益。因此离婚后处理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4. “彩礼”。一方赠送另一方彩礼,双方未登记结婚应当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应当返还。

5. 诉讼离婚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 分割财产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处理财产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另行起诉,再次分割。

“债务清理”

协议离婚,应当协议处理共同债务。《民法典》亦新增了离婚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

1. 婚前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2. 婚内就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投资或非专属于个人用品支出的负债,一般为共同债务。

3. 一方虚构串通、虚构的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4.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5. 一方用于挥霍,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开支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承担清偿责任。

6. 一方已承担应当归属于另一方清偿责任的份额,可以主张另一方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双方应当诉讼解除同居关系,按共同共有关系处理财产、子女、债务。

组织家庭不易。结婚需谨慎,离婚更应慎重。完美的婚姻不多见,实际上也没有追求完美婚姻的必要。老话说得好,床头吵架床尾和。有分歧解决分歧。夫妻之间抱着理解、宽容的态度对待彼此,没有过不去的坎儿。当然,处于家暴痛苦中的一方,也不必委屈求全,这是宽容的底线。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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