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费时是否需要扣除带薪每日支付部分?加班费应该用21.75还是20.83?
最近顾问机构向我咨询了两个问题。首先是劳动过程中加班费的计算方式问题。他说大多数人都在提出模棱两可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44条,雇员在下列情况下应支付高于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准备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发给工资150%以下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休息日的,支付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发给工资300%以下的工资报酬。
那么上述法律的规定大家都很熟悉,但是仔细深究就会产生一个疑惑:比如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计算工资的,休息日不计算工资[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由于法定节假日是计薪日,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休息,那按照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是不是应该减去本来就发的工资部分100%,也就是说加班费只需要支付2倍工资即可(300%-100%)?同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只需要支付50%的加班工资即可?
答案是否定的!
作为法律人,仅仅知道结论还是远远不够的,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说人话就是要找到法律出处!!!
于是,我通过检索和请教,费尽周折,找到了发条依据。依据来自于《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注意上面原劳动部的答复用词,对于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用的是【支付】,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用的【另外支付】,请注意,仅仅两两字之差,就可以非常完美地解答上面客户提出的问题。如前所述,休息日本来就不是计薪日,所以在支付加班费是不存在前面所说扣除当日工资问题。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日,原劳动部在答复时,特别使用了【另外支付】强调法定节假日虽然有工资,但是支付加班费是在正常发工资之外【另外】支付3倍工资。工作日支付1.5倍工资亦是同理。
因此,上面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在计算加班费时不能扣除计薪日当天应当发放的工资部分。而是另外支付相应标准的加班费,即工作日加班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随后,客户提出了第二个问题,计算加班工资是按照21.75还是20.83?
我们都知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因此职工的平均每月上班日是20.83天,与此向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是平均每月的计薪天数,由于我们法定节假日都是计算工资的,因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换句话说,职工平均每月领工资的天数是21.75天,平均每个月上班的天数是20.83,记住,这两个数都是平均数,不准确,忽略了平年闰年差别,也忽略了每月的周末天数和节假日天数都不一样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每月平均上班的天数少于每月平均领工资的天数,是因为我们法定节假日11天虽然不工作,但也是计算工资的!
那么回归到我们的问题,计算加班费到底是用21.75还是20.83?
我的答案是:两个都用!计算加班时间用20.83,计算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用21.75。
比如一个员工一个月工作了200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该怎么算?我们最直观的想法就是加班费=加班时间*加班费标准,也就是说该员工实际工作了200小时,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应该是平均上班天数20.83*8小时=166.64小时。加班时间=200小时-166.64小时=33.36小时。那么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该如何计算?很简单,加班费标准就是小时工资,那么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假设该员工工资是4000元/月,则小时工资≈28.74元,那么他该月的加班费就应该是33.36小时*28.74元≈958.77元。
另外,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员工请事假该如何计算实际工资?
这里有人认为直接用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来计算,即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或者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但是这种算法不准确。
正确的公式是: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即当月应当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