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徐语杨
本期嘉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余龙,专业版权律师。
如果你是一名短视频UP主或者视频剪辑爱好者,这项法律新规你一定要知道。6月1日起,新《著作权法》开始正式施行,在影视、音乐、出版等多个领域有了进行了“更新”。
此前,网络对于新法一直热议不断,尤其是对“短视频”内容创作的规定,以及侵权赔偿的额度等。例如,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明确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等多项修改,直接引发业内热议。前段时间,诸多影视从业者对直接搬运影视片段进行剪辑的行为表达不满,新《著作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实施后,哪些作品将受到保护?作为创作者,哪些权益可以合法维护,又如何避免侵权?作为UP主,是不是从此以后就不能随意剪辑创作了呢?封面新闻联系采访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版权律师余龙,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新《著作权法》进行了专业解读。
(以下内容由记者根据余龙律师讲述整理所得)
某视频平台“影评”区
“新”在保护力度和形式变多
法定赔偿最高可达500万
新《著作权法》的“新”在于提升了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和丰富了保护形式。它的诞生从宏观上来说,也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更加融洽的关系。
首先,保护的对象更顺应了现在时代的发展,比如“视听作品”定义的出现、以及对“作品”的定义的重塑,有助于著作权能普遍地保护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新兴对象,比如我们现在常见的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动图等新兴产物。
其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得到了明确,今后的合作作品将更加有法可依。还有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设置中对演员保护的考虑,都反映了新《著作权法》解决当前司法焦点问题的态度。
当然,最令人瞩目的还是侵权赔偿条款的调整,这次调整是非常有力度的,法定赔偿的上限跨越式地提高到500万,又新设置了赔偿的下限,给了维权者底气和信心,更体现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影视剪辑短视频或存在侵权
在8种典型作品外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受到保护
新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个概念相比旧法更加准确。新法在列举了八种典型的作品类型后,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改变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因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事物会不断涌现,只要它是“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就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热议新《著作权法》
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
影视剪辑存在版权风险
最近一段时间,业内对剪辑解说类视频的相关问题讨论得比较多。此类作品比较典型的特征是:将他人创作好的作品片段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编排剪辑,并在此基础上配以介绍、解说或评析。
值得指出的是:一方面,此类视频的创作者的编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其解说评析也体现了独特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以这种短视频,能够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虽然此类视频能单独构成作品,但是并不能免除作者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法定义务。
所以,对UP主而言,使用影视素材做剪辑的限制是存在的。
短视频发展迅速,存在很多版权风险,之前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短视频的作品类型问题,新法将其归入视听作品,实际上也是顺应技术的发展,明确把短视频纳入调整范围。
不过具体来说,影视作品剪辑是否侵权,还是需要回归到著作权法的侵权判定要件中。目前的舆论动向其实算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使up主更加规范短视频制作行为,增强版权意识;另一方面,也必然会导致up主因为害怕侵权,从而变得小心翼翼,可能对作品产出量有影响。但是个人觉得,按照目前的司法现状及市场环境,现阶段的舆论方向总体会促进整个行业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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