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收文件中的一个“等”字,有些费用不能准确归集,增值税销售是混合还是兼营行为呢?就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税收文件规定中列举一些事项后,往往后面会带一个“等”字。就是这样一个“等”字,使得一些具体业务在税务处理时,带来一定的困惑。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类似这样的条文还有很多,对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及销售自产货物,由于各种类别列举后,都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在文件中到底是什么意思,是穷尽式列举呢,还是限制性列举呢,至今仍饱受争议?
在实务处理中,存在着文件中没有明文列举的事项,不能准确的进行分类和归集,不知所措。如对于租房屋员工给予一定补贴,有的认为这项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不属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费用,福利费开支范围又没有列举;还有销售自产的涂料,负责粉刷单独收取费用部分,一律按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其理由就是文件中没有列举有涂料。
那么针对这种现象,如何处理,一直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鉴于目前相关的税法没有对此有专门的解释,我们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有这样的内容:
四、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
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通过援引该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消弭歧义,更方便判断相关文件上列举事项是限制性还是概括性,为准确运用税收政策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再以前边的销售自产货物为例,现在来理解原文件的真正含义,虽然文件中仅列举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类货物,但属于典型事项,由于有等字出现,所以不能单纯的认为就是限制性的列举,除这三种货物外,只要是销售自产的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服务的,均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不能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了。
同理,对于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开支范围,需要我们的专业判断,对具有福利性质的事项,虽然没有被列举,但也属于福利费开范围,所以不要再受所谓文件中没有列举的困扰,具体事项具体分析。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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