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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伪装如何处理 无法支付的债务如何处理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微信扫码支付为手段的抢夺案件。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相互伙同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

庭审现场

佯装微信付款共作案44起

涉案金额两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崇州法院了解到,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经商量预谋后,驾驶套牌小汽车或摩托车,来到崇州市、大邑县等成都周边区县的生活小超市,一人驾车在店外等候,一人来到超市内专门选购价值300至500元左右的名牌香烟。当店员将香烟交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当即打开微信扫描店铺的付款码,佯装“支付”,然后将手机在店员眼前一晃,嘴里说着“已付了哈”,就往门外走。

周某某

有店员当即发现未收到款,立刻追出店外,但被告人已乘坐另一人驾驶的接应车辆迅速逃离现场;有店员以为是网络迟延,稍后才发现付款未到账,追出门外时,被告人已逃之夭夭;有店员则是在收工结账时才发现未收到货款。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崇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2020年4月至6月期间,二人以此种方式共作案44起,经鉴定被抢夺的香烟价值合计23182.92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作案43起,涉案金额22599.92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39起,涉案金额21054.32元。

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

两人分别获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相互伙同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二人的犯罪数额均达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50%,且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属于抢夺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最终,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

张某

据了解,抢夺罪构成的客体要件为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为乘人不备,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简要来说,就是“趁人不备,强行取财”。本案中,周某、张某二人通过“微信扫码”分散店员注意力,趁机逃跑,符合抢夺罪构成的的客体要件及客观要件,故法院认定其二人行为构成抢夺罪。

法官提示:随着各种网络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手段产生。特别是临近春节,商家更是要擦亮眼睛,对于使用网络支付的顾客,待确认付款成功后才让其离开。同时商家最好在店内安装监控设备,无论是发生何种违法犯罪行为,报警时也能提供证据和破案线索,便于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另外,很多商家因其损失几百元而选择不报案,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持续作案,导致人民群众的损失继续扩大。因此,法官提醒,被害人受害后应及时报警,促使犯罪分子早日落网。

王秀琴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片由法院提供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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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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