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则新闻让人潸然泪下。
2021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为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举行认亲仪式,离散24年的家庭终获团聚。7月13日,公安部在发布会上表示,两嫌疑人已被抓获。
郭刚堂,男,山东聊城人,电影《失孤》中刘德华扮演角色“雷泽宽”的人物原型。自1997年起曾寻子多年,他的经历被改编为电影《失孤》,由刘德华主演。
1997年,郭刚堂两岁的儿子郭新振被人贩子抱走。发动亲友拉网式搜索,无济于事,郭刚堂骑上摩托车,天涯寻亲。
很多网友都在关心,如果自己是失踪被拐儿童父母或者怀疑自己是被拐人员的、身源来源不明的该如何寻亲?
公安部刑侦局提供的《寻亲指南》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强调“孩子走失立即拨打110报警无须等待24小时”。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示?
曾经热映的由赵薇主演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中一句“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台词立即引发专业人士的争议。
微博大V、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
陈士渠警官确实是体制内正能量,当年因为微博寻人曾与其有过互动。关注其微博,每每让我都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感动。
陈警官这次普及的也不是最新规定。
早在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之初就规定,凡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查找孩子下落。
时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杨东曾说:“以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是,孩子失踪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要等到24小时以后才会受理,我们查阅发现,公安部从来没有规定过拐卖案件立案要等24小时之后。”
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但这些规定虽好,落实了没有?
身为基层法律职业人,我经常遇到一些媒体或者学者讲问题喜欢拿规定说事,但他们不知道的是从纸面的规定到现实生活中的行动,往往天壤之别。
大约在2008年,我在微博上发现佛山一个孩子失踪的消息,出于法律人的良心和山东人的热心,我立即通过寻人电话告诉她可以到派出所报失踪要求立刑事案件,因为一旦立了刑事案件,一是警方有刑事案件破案率的现实考核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动用刑事侦察手段的法律能力,这无疑会转化为公安机关寻人的动力。
经过我有理有据有法条的解说,而且毕竟我在佛山还算个有点知名度的法律人士,对方信了。
但不久就打回电话来,说警方不给立刑事案件,只给了个治安案件的报警回执。
口说无凭,我指导她在路边打字复印店上网,找出了上面公安部的讲话、文件和上面两院两部的意见,送给警察叔叔看。
但警察叔叔仍然无动于衷,理由是上面只是文件不是法律规定。
其实吧,你清楚的,在有些警察大人眼里,所谓的法律就是他老人家的嘴,法从他的嘴巴出,他说是法就是法。他老人家认为不对的,那就不是法,你有规定也不行。
这还算是在比较开放的佛山,不用说在内地了。
如果不是我有这个公职在身,我一定会去和这位警察叔叔理论一下的。
公务员职业、有一定的职务在有些情况下成了你做好事的枷锁。不管你做什么事,别人就会立即指责你捞过界了。
规定不出中南海,文件不如人家的嘴巴大,这是远在北京的陈士渠们所不知道,知道了也没能为力的。
这种情况下,电影《亲爱的》说错了吗?
老百姓又不是看的规定,看的是你怎么执行。
我注意到,广东媒体是这样报道的:
广州警方表示,但凡接到有儿童失踪或拐卖的报警,警方都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协助儿童的家长进行寻找。若有线索表明有拐卖嫌疑的,警方都将立案进行侦查。
大家把广州警方的表态“若有线索表明有拐卖嫌疑的,警方都将立案进行侦查”与公安部“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的规定相比较,看出差别了吧?
政策就是这样在执行中走样的。
你不能说记者写错了吧?
去微博上看看吧,有多少人报警后警方立了刑事案件?
在这个意义上,电影《亲爱的》是一部反映现实的好电影。
现在有了微信,有了朋友圈,朋友圈内经常有家长因孩子失踪而发消息并要示转发的内容。因为还算是大V,我也接到不少这样的请求,要求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或者朋友圈进行转发。
我一概拒绝。
你当然可以说我冷血,人家孩子失踪了父母焦急万分,向你求助,你竟然如此冷漠。
那是你的感受。
因为我认为现在是法治时代,我们做什么都要有法治思维,寻求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孩子失踪这事也不例外,因为有法律路径可寻。
你自我转发难道比得上公权力的强力介入?
家长们总是吃惊,这事也可以报警?
岂止是报警,而且不能简单报警然后警方给个报警回执,按中国人的谁知,那基本上是没有用的。
你得要求警方立刑事案件。
你王学堂大嘴巴一开,人家警察听你的?
当然不能听我的,咱们听法律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看明白了吧?不是我王大嘴信口开河吧?
有人说,人家警察叔叔就是不立刑事案件怎么办?
说来,这也是现实,因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许多基层警察并不知道上述规定。这不能说明警察素质低,现在的规定太多了,我王学堂作为一名政策研究者,也有很多规定不知晓。
大约5年前了,我曾经在佛山公安局的微博@公安主持人 上,就这种事与管理员互动过。
或许那个管理员年轻,在我指出未成年失踪要立刑事案件后,他竟然说你王学堂(我的微博实名认证)应该提供法律依据。
我也就不辞辛苦提供了,当然后来他(她)就清扫了战场,你现在看当然没有了吵架踪迹。但这个事实存在过,我向党保证。
当然后来这个孩子找到了,可悲的是这个家长竟然事后连个电话、信息都没有给我发,只是自己删除了微博,让人心寒啊!
你说我凭什么那么热心帮你转发?我可是在休息日冒着被警察叔叔以谣言被抓的风险来帮助她的啊!
中国人的骨子里少了一种感恩。
还要继续说,人家警察坚决不立刑事案件怎么办?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规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再说5年前的那事,我就是这样打电话告诉那个失踪小孩的家长的。
当然,她还没有到检察院,孩子回来了。
这当然是好事。
但你不能不对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冒着得罪警察风险而且自费打多个电话牺牲休息时间进行义务指导的我报声平安,表达感谢吧?
但你没有做。因为你觉得这个社会都欠着你的!
还有个问题,我为什么强调立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有何不同?
一是刑事案件要求有案必破,有破案率要求,这就会使警察破案积极性远高于治安案件,二是刑事案件侦破可以动用技侦等手段,自然找回失踪者的可能性更大。
还有个问题,我为什么强调立即报警立刑事案件?
看过电影《亲爱的》很感人的,里面有个虚假的情节,就是失踪24小时后警方才有立案。这个影响太恶劣了,以至于微博上的大V,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先生在《亲爱的》公映第二天,便通过微博强调,所谓“失踪要等24小时后才能立案”的说法并不准确,并亲自发微博更正。
当然,立即报警是因为我们有个科学统计,就是失踪后有个黄金24小时,24小时内找回孩子的可能性较大。
我不否认微信等自媒体的力量,但与警方还是不可而语的,更重要的是早一分钟立案侦查孩子找回、存活的可能性就大几分。
当然,还有个问题,孩子可能是未成年,但已经不是儿童(超过14岁),特别是失踪者为男孩子,严格讲不适用这个法条,怎么办?
我这里不讲了,当然不是我王学堂没有办法,只是不想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