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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债】分手应该体面,别让“情债”变“钱债”

男女相恋你侬我侬,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是常有的事,当分手之后,爱情不再了,很多情侣往往也“因爱生债”,甚至产生财产纠纷。然而因为之前的情侣关系,相互间的转账常常也是说不清道不明的。

近日,寿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刘某和郑某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同居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女友郑某转账。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后,刘某向郑某提出要返还转账款项,但郑某不予理会。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立即返还47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辩称,刘某虽然多次给她转账,但这些钱,部分款项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还有部分款项,是刘某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办案法官从各自立场出发,打好“感情牌”,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郑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000元后,双方再没有其他任何经济纠纷;此后,刘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郑某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郑某的工作和生活。

温馨提醒

清官难断家务事。掺杂着感情因素,很难判定同居期间双方金钱来往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不当得利、所有权(代为保管)、赠与还是日常支出。虽然在恋爱中我们不应该带着算计的心态去计较彼此的付出,但对于款项金额较大的往来,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写借条影响双方的感情,转账的时候最好表达明确并留存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转自寿宁法院)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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