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了宝泰隆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金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宝泰隆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宝泰隆2017年度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进行了审阅,重点审阅“三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会议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7年度,宝泰隆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 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媒体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81号)就公司“石墨烯概念股”“针状焦概念股”,“受益于焦煤、焦炭价格上涨”等媒体报道做了进一步补充披露的要求。公司对相关报道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披露,详见【临2017-069】号公告。 2017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媒体报道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2号)就公司石墨烯业务的有关媒体报道做了进一步补充披露的要求。公司对相关媒体报道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披露,详见【临2017-107号】号公告。 2017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要求宝泰隆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22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认为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要求公司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公司全体董监高积极落实了《工作函》的要求,严格认真处理了《工作函》所要求的事项,详见【临2017-111号】号公告。 2017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函[2017]0082号)对公司董事长焦云予以监管关注,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017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同时,公司董事长焦云、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针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五个问题,分别收到了《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4号)、《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5号)要求公司董事长焦云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到黑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公司针对黑龙江证监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对需要董事会补充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对信息披露有所遗漏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临2017-127号】、【临2017-132号】、【临2017-134号】、【临2018-006号】公告,以及公司2017年12月26日披露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经核查,金元证券认为,上述事项经整改后,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敏 刘啸波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