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
是每个人一生必须的经历
然而,在中国社会中
“死亡”以及和死亡有关的话题
却是公认的“禁忌”
面对死亡,我们该如何自处?
身后之事,需要未雨绸缪吗?
缅怀先人,我们都能做些什么?
未知死,焉知生?
清明之际
我们来聊聊关于“死亡”的这些事
你是否认真地想过,百年之后你将如何和这个世界说再见?毕竟每一个人的离别,不光是关乎自己,也关乎自己的亲人,朋友。你的离去,除了带给身边亲密的人悲伤之外,还有很多很多。
你的财产会留给谁?作为现代人来说,又有很多诸如你的社交网络账号、游戏账号、电子支付账号该如何处理?更进一步想想,在你已经无法自己做判断时,谁来决定你最后时光的生命质量?要不要捐献器官给他人?希望亲朋好友们如何告别你?
这些一切的一切,都关乎着你生命最后的日子里,和你离开之后,你自己和你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和方式。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在死亡即将到来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以上种种问题?
尽早确立遗嘱和生前预嘱无疑是最好的方式,遗嘱帮助你分配你遗留的财产,生前预嘱则能帮助你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
“禁忌“的松动:尽早确立遗嘱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当代社会越来越能体会到“死亡“作为禁忌话题的松动,尤其体现在立遗嘱和生前预嘱的方面上。在今年3月底,中华遗嘱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3年~2018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下降至71.26岁;65.29%的人因身体健康问题无法立遗嘱;立遗嘱人中再婚比例上升为3.86%;独生子女父母仍为立遗嘱“主力军”,占比达到47.6%。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并且死亡宣传和死亡教育的影响下,我国民众面对“死亡”的感情,并不再同以往一样是避讳和禁忌的话题。如今,我们乐见尽早订立遗嘱的理念渐渐深入人心。
新“入伍”的老年人往往观念更加超前,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服务于遗嘱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也逐渐成熟,录音录像、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现场见证、文件存档以及司法备案等技术手段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90后和90后都在立遗嘱
立遗嘱也绝不仅仅是耄耋老人的事,全国的公证处2017年的调查发现,立遗嘱的人群,近年来呈年轻化的趋势,出现了许多的80后90后的身影,30岁到60岁的人群,达到立遗嘱人群的30%。最年轻的是出生于1997年的女孩。有人说,年轻人立遗嘱太早了,不敢面对生活吗?这么懦弱?不如说,年轻人立遗嘱,是一种勇敢,一种理性的需求。
年轻人遗嘱的内容也随着时代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浙江省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有不少20多岁来立遗嘱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正在创业,已经积累了一定资产,而且社会活动多,时常出差。他们认为,人生无常,说不定哪一天就有个三长两短。”
年轻人的遗嘱中,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知识产权在遗嘱上成了高频词,而遗嘱公证申请人的年轻化,还使余额宝、微信钱包、游戏账户等网上“钱包”成了遗嘱公证的新鲜内容。
时代在发展,思想在进步。尽管每个人都希望可以平安度过一生,但生活中总有各种意外,能理性看待遗嘱,其实也是一种进步。
亟待普及的生前预嘱:我的生命谁做主?
2017年3月,中国台湾作家琼瑶写了一封给儿子儿媳的公开信,让许多国人第一次了解到“生前预嘱”。她在信中叮嘱道:“不论我生了什么病,不动大手术;不论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插‘鼻胃管’!不能在我身上插入各种维生的管子;最后的‘急救措施’,气切、电击、叶克膜……这些,全部不要!”
我的生命谁做主?
生前预嘱(living will)与遗嘱不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人们在健康清醒的时候,通过填写生前预嘱文件,把自己在临终的时候想什么、想要什么、不想什么、不想要什么,包括如何治疗,要不要捐献器官,甚至是追悼会用哪张照片,用什么仪式等等,都提前说得一清二楚。
虽然人们对生前立下遗嘱已经习以为常,但是在涉及到临终时的“生前预嘱”问题上,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中国大陆仅有约18.8%的人听说过“生前预嘱”,至于深入了解的人则更是寥寥无几。
选择与尊严网站是中国第一个提倡“尊严死”的民间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网站通过建立“生前预嘱”,按照个人的意愿实现这个愿望。
2015年,经济学人智库发布《年度死亡质量指数》报告。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的“死亡质量指数”排名不容乐观。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指出“对于已进入生命末期阶段的临终患者来说,如何治疗、如何面对死亡以及身后之事是一个严峻的医疗和社会问题。”
死生亦大矣。对待死亡这件事,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让自己让亲人让朋友,不至到你离别之时措手不及。
“好好活着,这是一个听上去确信,而又理所应当的愿望。我们都该好好活着,我们更该在一个恰当的时间去思考生与死,消失与存续,身前与身后的关系。”
你愿意提前给自己立一份遗嘱吗?
编辑:齐逸凡
来源:北京晚报、浙江交通广播、光明网、故事fm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