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提高我省农村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和素质。 等级。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教书育人的退费政策将适当调整。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返费(以下简称“返岗”)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返还政策的对象、基本条件和范围
(一)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或待就业人员,或通过“三支一支”考核的大学生服务期结束后。 其中,通过“公费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等方式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就业退款政策。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守纪律、法律,在校表现良好,志愿服务到乡村学校教书。
2、符合教师资格要求和教学岗位基本要求。 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当取得相应教学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高中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所学专业应与所教授科目一致或相似。
3. 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报考教师资格体检标准(2013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
(三)就业返还政策适用地域范围及学校类型: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恩平市等14个城市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乡镇以下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乡村学校)以及全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
实施就业返还政策的地域范围将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的调整同步调整。
二、岗位退款标准、退款期限和资金来源
2018年起,全日制研究生岗位退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期限为5年; 本科生(学士)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类专业毕业并担任相应学科教师的每年12000元,返还期限为4年; 大专学历的人均年收入8000元,其中包括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相应学科教师的。 每位老师每年收入12000元,返还期限为3年。 申请人在教学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标准逐年退还费用,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安排。
三、在职退费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被县(市、区)教育局聘任为公办普通教师后,符合就业退费政策规定条件并承诺履行就业退费规定的履行协议乡村支教义务的,应于当年9月30日前亲自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签订《高校毕业生下乡支教退款协议》(协议样本见附件2)。
有关县(市、区)聘用公办固定教师时,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粤办发[2018]1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医疗和扶贫工作》(粤人发[2007]141号)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优先考虑就业通过“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 其中,从事支教服务的“三支一支”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愿意到本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办法》规定,应直接办理就业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民办中小学(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符合就业返还政策规定条件并承诺履行农村教师就业返还协议规定义务的,可以申请享受就业返还政策。 申请程序和时间与公办教师相同,但申请时还须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二)县(市、区)教育局如实填写《符合高校毕业生农村支教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件3),并在县内报送(市、区)教育系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同级人事、编制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退费政策》(一式两份)并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报送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退费政策》年。 《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份,一份报市教育局备案)汇总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四、享受在职退费政策的教师考核办法及退费程序
(一)县(市、区)教育局应于次年7月31日前对享受就业返还政策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以学校与教师签订的离职后退费协议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 考核应当与教师聘期考核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二)考核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如实填写《符合高校毕业生返乡支教政策人员变动审核表》(见附件4) )。 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教师、因特殊原因个人要求解除协议的教师、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调入的教师等作为减少人数因素填写享受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就业返还,并与同级人事、编制部门签订。 审核意见后,于次年8月10日前将《符合高校毕业生进农村教师退款政策的人事变更审核表》(一式两份)报送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次年8月2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提交的符合高校条件的材料毕业生享受农村教书就业和退休待遇。 《收费政策人员变更审核表》(一份,一份报市教育局备案)汇总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五)每年年底前,省教育厅提出上一年度就业返还资金清算方案,并根据人员变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就业返还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方案及时下达。 资金。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每年8月前将上一年度就业返还补贴资金通过统一的教师工资支付系统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个人工资账户。
5、合同履约退款及违约责任规定
在职教师应按照《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退费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到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教学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年(其中全日制研究生服务年限为6年)。 在职教师在职期间可以在所在县农村学校之间流动,可以参加在职教师培训或者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工作,不得报考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考试。
在职教师在任职期间违反协议相关规定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通知同级财政局停止退款,要求在职教师退还往年收到的补贴金额并支付违约金。 退还的补贴金额 已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退还同级财政局,用于统筹规划和教师培训。
在职教师在任职期间经县(市、区)教育局认可的教师资格认证和体检定点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须本人亲自提出申请,并将医院检查报告及意见报县政府。 (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协议终止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财政局停止退款。 往年收到的补贴金额无需退还,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六、岗位返还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的,试用(试用)期间的工资可直接按照试用(试用)期后的工资确定。 转为专职教师后,其级别工资(或工资等级工资)将定为较高的2级(在职教师,如果在服务期间违反协议相关规定,取消高端二级工资); 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学生出生地或迁至就业所在县。 条件允许的,可将毕业生调至就业所在地层次。 城市的市区。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满两年,考试合格后,在任职期间和任职期满后两年内申请教师职称评定时,在教师职称评定上给予适当优惠。坚持绩效、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
服务期满经“三支一支”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一年内被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聘为普通公办教师自期满之日起,或担任乡村民办教师。 愿意履行农村教学退费协议规定义务的中小学教师,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退费政策。 。 申请程序和方法与当年享受就业退款政策的其他高校毕业生相同。 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优惠政策的大学生,退还资金优先用于还本付息。 尚有余额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逐年退还。
七、在职退款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
在职退费管理工作按省、市、县(市、区)四级实施,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机构设置部门分工负责。劳动。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高等学校推动、动员和招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指导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高校毕业生招收、考核和退费工作。 。 返岗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工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退职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市、县(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的退费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置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的退费政策。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岗位退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户。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或者挪用、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并向全省通报。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对原符合岗位退费条件但尚未收到退费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原《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农村当教师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粤教人[2007]25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农村当教师补助实施细则》 《农村地区管理办法(试行)》(粤省教[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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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甲方:(县教育局)
乙方:(享受岗位退款政策的大学毕业生)
广东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返还政策,旨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提高农村教师整体水平。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乡村教学工作退款实施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下列协议应共同遵守:
1、乙方必须是辖区内新正式聘用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并须遵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的退费政策。
2、乙方自愿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教学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含全日制研究生学位毕业生六年),按月计算。 服务期满后,鼓励乙方继续到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3、甲方将对乙方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以本协议的规定以及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 对于考核合格的,甲方将按政策退还费用。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学费12000元/年,退费期限5年; 具有本科(学士)学位的人员学费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包括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相应学科教师的每人。 每年12000元,退款期限4年; 大专学历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相应学科教师的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期限为4年。 3年。 申请人在教学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奖学金将按标准逐年退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安排。
4、服务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学校之间流动,并可参加教师在职继续教育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培训。从事教育行政工作,或报考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
5、服务期间,如乙方因身体原因经甲方认可的指定医院进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体检确认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甲方报告后可终止本协议逐级报省教育厅审批。
6、乙方在服务期内未通过甲方考核,或未履行本协议服务期限,或有刑事犯罪或违反教师师德师风的违法违纪行为, A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止退出。 乙方应将退款费用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支付退款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1、乙方在服务期间未通过甲方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师的,按退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服务期限的,按退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有刑事犯罪或违反师德师风的,乙方应支付退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7、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按时分配退款,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机关投诉,并请求甲方上级机关责令甲方执行本协议。
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教学服务期限届满时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各执一份。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加盖公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附件4:
小弟弟和小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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