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类型术语
2.1 摩托车
2.1.1 电动摩托车
2.1.2 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
2.1.3 两轮摩托车(L3)
2.1.4 边三轮摩托车(L4)
2.1.5 正三轮摩托车(L5)
2.2 轻便摩托车
2.2.1 电动轻便摩托车
2.2.2 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
2.2.3 两轮轻便摩托车(L1)
2.2.4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
2.3 对轮
3 车辆类型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车辆类型参考表
索引
前言
GB/T535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车辆类型;
——第2部分:车辆性能;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本部分为GB/T535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
本部分与GB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见2.1、2.2,2008年版2.1.1、2.2.1);
——増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轻托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増程式混合动力摩托车和増程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见2.1.2.1、2.2.2.1、2.1.2.2、2.2.2.2);
——増加了对轮的定义(见2.3);
——增加了第3章车辆类型;
——増加了附录A车辆类型参考表。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加庆、张春光、陆瑾、杜鹏、袁克忠、施继民、刘平、鹿世敏、刘克斌。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359.1-1985、GB、GB。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1 范围
GB/T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类型术语
2.1 摩托车 motorcy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若使用电力驱动,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但不包括如下类别: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2.1.1 电动摩托车 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注:对于电动三轮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
2.1.2 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 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
符合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定义,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摩托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2.1.2.1 插电式混合动力摩托车plug- in 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摩托车,包括增程式混合动力摩托车。
2.1.2.2 增程式混合动力摩托车 extended- range 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
当车载可充电电池无法满足续驶里程要求时,能通过辅助发电装置为动力系统提供电能,以延长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摩托车,且该车载辅助发电装置与驱动系统无传动轴直接连接。
2.1.3 两轮摩托车(L3)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L3)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2.1.3.1 普通两轮摩托车 street bike
采用骑式车架的两轮摩托车,一般用于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
2.1.3.2 踏板式两轮摩托车 motor-scooter
采用坐式车架的两轮摩托车。
2.1.3.3 两轮公路越野摩托车 dual- purpose bike
采用骑式车架、越野型车轮的两轮摩托车,主要用于公路,也可用于崎岖路面行驶。
2.1.3.4 两轮越野摩托车 off-road bike
采用骑式车架、越野型车轮的两轮摩托车,主要用于崎岖路面行驶。
2.1.3.5 两轮跑道赛车 general racer bike
用于在特定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两轮摩托车。
2.1.3.6 两轮公路赛车 road racer bike
用于在封闭公路上比赛车速的两轮摩托车。
2.1.3.7 两轮越野赛车 motor-crosser racer bike
用于在崎岖路面比赛车速的炳轮摩托车。
2.1.3.8 两轮拉力赛车 trial bike
用于比赛驾驶员耐力和车辆耐久性能的炳轮摩托车。
2.1.3.9 特种两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for specific purpose
装有特种装备,用于完成特殊任务的两轮摩托车。
2.1.4 边三轮摩托车(L4) motorcycle with sidecar(L4)
在两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2.1.4.1 普通边三轮摩托车 general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边三轮摩托车。
2.1.4.2 边三轮赛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for motor- crosser racer
具有越野性能,用于竞赛和军事训练的边三轮摩托车。
2.1.4.3 特种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for specific purpose
装有特种装备,用于完成特殊任务的边三轮摩托车。
2.1.5 正三轮摩托车(L5) right three- 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对称于纵向中心平面布置的摩托车。
2.1.5.1 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general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三轮摩托车。
2.1.5.2 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for specific purpose
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指定任务或在特定场地上使用的三轮摩托车。
2.2 轻便摩托车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满足如下条件:
——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若使用电力驱动,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但不包括如下类别:
a)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b)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2.2.1 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 moped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对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
2.2.2 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 hybrid electric moped
符合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轻便摩托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2.2.2.1 插电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plug- in hybrid electric moped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包括増程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
2.2.2.2 増程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 extended- range hybrid electric moped
当车载可充电电池无法满足续驶里程要求时,能通过辅助发电装置为动力系统提供电能,以延长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且该车载辅助发电装置与驱动系统无传动轴直接连接。
2.2.3 两轮轻便摩托车(L1) moped with two wheels(L1)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2.2.3.1 普通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采用骑式车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2.2.3.2 踏板式两轮轻便摩托车 scooter
采用坐式车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2.2.4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L2)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对称于纵向中心平面布置的轻便摩托车。
2.2.4.1 普通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general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2.4.2 专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 wheeled moped for specific purpose
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指定任务或在特定场地上使用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3 对轮 twinned wheels
安装在同一根轴线上且轮距不超过460mm的两个车轮称为对轮,对轮是一种特殊的车轮结构,被视为一个车轮,其行驶特性和转向特性与单个车轮一致。
3 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