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40多万元买的奥迪车,居然出过保险,上过临时牌照,这让买车的男子张先生很是郁闷。
张某于2021年9月份在淮安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奥迪A6一辆,后发现该车开过发票、出过保险、上过临时牌照。张先生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便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给与赔偿,因赔偿价格协商未果后,张先生投诉到了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先生表示:
“车辆上过临时牌照,开过发票也购买了保险,已经把购置新车的手续都办完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就是一辆二手车。”
销售公司则表示,该车虽然办理了保险,领了临时牌照,但是还没有经注册登记,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仍然属于新车。而且已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相关信息已经披露。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可以承担张先生的保险+购置税+上牌费,另外再赠送保养卡,总计不超过10万元。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张先生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买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三倍价款。
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张先生购买的奥迪车在之前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车辆交付已经完成,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法院对汽车销售公司所述该车辆未经注册登记、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仍属新车的辩解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涉案车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是原买受人为使用车辆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由车辆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登记于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库,并非汽车销售公司主动披露。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需退还徐先生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425766.72元,并支付三倍车辆赔偿款113.4万元。
北京斌道律师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是明确退一赔三的主体是谁。主体如果不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话,即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另一方也没办法主张“退一赔三”。
第二要素“生活消费”也需要注意。生活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耗过程,简单地说是为了生活花钱的过程。在这里要与另一个概念相区别——生产消费。若是公司去采购设备、原材料等行为,就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
再来看下欺诈行为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针对欺诈这一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结合相关法律,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经营者有欺诈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有可能是经营者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也有可能是隐瞒事实,致使群众因为错误认识作出错误判断;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不当处分了财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而并不是基于其他原因。
如果满足以上三要素,在我们发现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后,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的时候,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了。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上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有欺诈人主观上的故意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还要有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