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其中,摩托车通行规定: (一)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行业类保障民生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在过渡期内采取限量管控措施。 (二)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 (三)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通报点击注意!石家庄最新通告来了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来源: 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