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曲彩云通讯员刘国军)为贪图便宜,明知道摩托车系对方盗窃所得,依然用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了赃物,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个体业主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五千元。
王某在芝罘区某小区经营一家摩托车修理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将一辆“喜马”牌越野摩托车推荐给王某。王某看过车后,感觉很满意,又知道刘某只打算卖500元,从事摩托车维修、对摩托非常熟悉的王某深知这个价格非常划算,于是立即将这辆车收购下来。
其实这辆摩托车非刘某所有,而是他在只楚街道北皂居民区附近,用废旧钥匙捅点火开关将别人的摩托车打开盗走的,价值人民币4640元。后来,刘某盗窃摩托车之事案发,王某承认自己当时也知道这辆摩托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因贪图其价格便宜,仍然予以收购。
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赃物发还失主,积极缴纳罚金,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