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 留矿采矿法适用于矿石和围岩中等稳固以上、厚度从极薄至厚的急倾斜矿体,倾角变化小,矿石无氧化、结块和自然性。
7.1.2 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
7.1.3 采场上、下盘局部不够稳固时候,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1.4 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二节 浅孔留矿采矿法
7.2.1 浅孔留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2.2 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采场留矿面至回采作业面的高度为1.8~2.0米。
7.2.3 采场上、下盘局部不稳固时,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2.4 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三节 浅孔留矿采矿法
7.3.1 浅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3.2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为40~60米,开采薄矿脉时,可适当降低。
7.3.3 采场的间柱宽度为6~10米,顶柱高度为3~6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
7.3.4 采场底部结构可采用漏斗自重放矿、振动放矿、平底装矿和电耙底部结构。漏斗间距为5~8米,采用振动放矿时,可加大到6~10米。
7.3.5 阶段运输平巷可采用脉内或脉外布置方式,运输量小时,一般采用脉内布置。
7.3.6 人行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中,每隔4~6米开掘人行联络巷道。
7.3.7作业面与两端人行天井必须畅通。
7.3.8矿房落矿可采用上向炮孔和水平炮孔。矿房顶板在短轴上应略呈拱形。
7.3.9 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浅孔留矿采矿法。
第四节 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7.4.1 极薄矿脉浅孔留矿采矿法适用于平均厚度不超过0.8米的急斜单一矿脉。
7.4.2 采场沿矿脉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不大于50米。采场最小采幅度为0.9料,最小不超过1.1米。
7.4.3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5米。顶柱高度一般为3米。采场自学成才根据上下盘围岩的稳固性、矿脉间距和长度,可采用留间柱和不留间柱方案;当矿脉走向长度超过200米时,每隔100米~120米必须留一个间柱,其宽度一般为6米。
7.4.4 阶段运输巷道和采准天井一般利用原有沿脉探矿平巷和天井。采准天井布置在采场一侧,另一侧可在回采过程中架设顺路天井。顺路天井随回采工作面逐层架设。其上部出口应加盖安全棚。
7.4.5 本《规程》第29.2.4、29.2.7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第五节 深孔留矿采矿法
7.5.1 深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中厚至厚的产状较规整的急倾斜矿体。
7.5.2 矿体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矿房宽度不大于15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7.5.3 矿房落矿一般采用水平扇形深孔或中深孔,落矿的分层高度一般为5~6米。
7.5.4 本《规定》第28.4.7、28.4.8、28.4.10、28.4.11、28.6.3、6.5.4、6.6.5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深孔留矿采矿法。
第八章 充填采矿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 充填采矿法适用地表需要保护,经济价值高,上部或相邻矿体暂不开采,矿石或围岩具有自燃性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
8.1.2 充填采矿法可开采任何厚度、任何倾角、矿石和围岩从稳固到不稳固、以及形态复杂的矿体。
8.1.3 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充填系统。
8.1.4 采场出矿溜井一般应设两个,其直径必须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5米。
8.1.5 采场每分层底板上的粉矿必须清扫回收。
8.1.6 采场顶板要加强管理,一般应采取护顶措施。
第二节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8.2.1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中等以上稳固的矿体。
8.2.2 矿体水平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一般为30~60米;矿体水平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矿体走向布置,宽度一般为10~20米。阶段高度30~60米,间柱宽度6~10米,顶柱高3~4米,底层高5~6米。
8.2.3 矿石价值低,矿体面积大,可用单步骤回采的点柱式充填法,间柱宽度一般4~6米,点柱直径4~5米,采场点柱总面积不超过采场总面积的10~12%。
8.2.4 同一矿体各阶段间柱应相互对应,多层缓倾矿体在同一阶段的间柱也应相互对应。
8.2.5 充填井一般布置在采场中央,应与出矿溜井、泄水井等错开布置,其错开距离不小于5米。
8.2.6 使用装运机或小型铲运机出矿的采场,应利用采场天井设置提升装置,以便吊装设备。使用凿岩台车和较大铲运机的采场一般应设置斜坡道。
8.2.7 采用矿石底柱时,拉底层底板必须平整,在底柱上应构筑厚度不小于0.4米、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5兆帕的钢筋混凝土隔离层,并使其周边伸入围岩中。采用水砂充填时,也可采用水砂胶结隔离层,其强度不小于5兆帕,厚度不小于5米。
8.2.8 矿房应按二次圈定的矿体界线和测量划定的矿柱界线进行回采,间柱和点应保持垂直;矿体中的较大夹石应留作岩柱,或分别回采,用作充填。
8.2.9 回采中发现的支脉,必须同时进行回采。
8.2.10 采场出矿时,禁止铲装(扒)底板充填料;每班下班前或每分层出矿结束时,采场放矿溜井应装满矿石。
8.2.11 采场充填前,靠间柱的一侧,应构筑密实的混凝土隔离墙,上下分层的隔离墙应严密衔接,并保持在同一垂直面上。隔离墙厚度不小于0.3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混凝土隔离墙与间柱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8.2.12 每分层干式或水砂充填面上,应铺设混凝土垫层或水砂胶结垫层;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小于0.15米,强度不低于15兆帕;水砂胶结垫层厚度不小于0.4米,强度不低于5兆帕。
第三节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3.1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中等以上稳固的厚矿体。
8.3.2 为了减少矿石的损失与贫化,在规整的矿体中允许两个中段对应的采场合并回采。
8.2.3 采场内溜井有可能漏入充填料浆时,充填前溜井必须放空。
8.3.4 本《规程》第30.2.2、30.2.4、30.2.5、30.2.6、30.2.8、8.2.9、30.2.10条的要求也适用于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第四节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4.1 下向分层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用于矿石和围岩不稳固或极不稳固的矿体。
8.4.2 阶段高度一般为30~60米,若采用机械化无轨设备、脉外溜井出矿时,则可提高到100~200米。采场长度应根据采场出矿设备确定:采用铲运机出矿为50~100米;采用电耙、装运机出矿,一般为25~50米。
8.4.3 采场回采进路采用电耙出矿时,宽度为2~2.5米,高度一般为2~4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宽度为3~5米,高度为3~4米。
8.4.4 采场斜坡道、分段平巷、脉外溜井和人行通风井必须布置在比较稳固的围岩中。
8.4.5 采场放矿溜井与人行天井必须错开。如脉外放矿溜井布置在不够稳固的围岩中,必须采取支护措施,保证出矿顺利进行。
8.4.6 矿房回采时,第一、二分层为护顶层,必须形成完整的坚固假顶后,方可转入正式回采。
8.4.7 掘进分层巷道和回采假顶不完整的进路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
8.4.8 回采进路应严格按照测量给定的方向和坡度施工。凿岩爆破时,不得破坏充填体和降低其稳定性。
8.4.9 回采进路必须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它防尘、降尘措施。
8.4.10 采用电耙出矿时,放矿溜井应锁口,其直径不大于1.5米。
8.4.11 回采进路可采用水平或倾斜布置,倾斜分层的倾角应大于胶结充填料的自流坡度。
8.4.12 充填前分层巷道、回采进路底板必须整平,并构筑坚固、不渗漏的隔离,其间距为30~50米。
8.4.13分层巷道和回采进路的充填要边疆进行,严格按设计施工并接顶;充填体高计强度不得低于5兆帕。
第五节 削壁充直采矿法
8.5.1 削壁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变化不大的极薄矿脉,矿石与围岩接触时显,且易于分离。
8.5.2急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基本相同。缓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全面法纪基本相同,一般不留顶柱和间柱,底柱不超过3.5米。
8.5.3 缓倾斜矿脉的采场运输平巷应布置在矿体底盘。
8.5.4 缓倾斜的相邻平行矿脉,脉距在2.5~5.0米时,必须先采底盘矿脉,后采顶盘矿脉。回采底盘矿脉时,要求充填接顶。
8.5.5 矿石与围岩必须分别回采,一般先采矿石后采底盘围岩充填采场。缓倾斜采场院可先采易崩落的矿石或围岩。
8.5.6 开采缓倾斜矿脉时,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挡墙中用碎块废石填满接顶。切割平巷应予保留,以利下阶段矿房和上阶段底柱一并回采。
8.5.7 急倾斜采场落矿前应铺高垫板,防止粉矿落入充填料中,缓倾斜采场在充填前必须清扫回收底板及挡墙粉矿。
8.5.8 缓倾斜采场的充填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
第六节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8.6.1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围岩极不稳固的分散小矿体,或需保护上部暂不回采的矿体。
8.6.2 阶段高度为25~30米,采场长30~40米,宽12米。采场分若干分条,每分条由长8格、宽2格、高8格组成;每个方框为一格,方框的长度和宽度均为1.0~1.8米。高为2.1米。矿石松散时留2格高度的底柱。
8.6.3 阶段运矿平巷一般布置在下盘脉外,在采场脉外和脉内各布置一个人行通风天井;采场每隔8~12米,在方框内必须布置一个充填井,每隔5~8米必须布置一个放矿溜井。
8.6.4 矿体在阶段以上高度超过17米时,应布置两个分段进行回采。
8.6.5 两个阶段同时进行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12米以上;同一阶段相邻采场同时进行回采时,相邻两采场高度不得小于9米;同一分条回采的相邻方框在水平面上应超前2~3格。在垂直面上应超前3~4格的方框高度。
8.6.6 爆破落矿时,相邻方框要打横撑,并严格控制在一格方框的范围,严禁超挖。落矿前必须铺高垫板,充填前应清扫粉矿。
8.6.7 方框架设必须使立柱垂直,横梁水平、方正,顶、帮楔紧,上下方框在一垂直面上。
8.6.8 采空三个方框高度,连续空格达48格时,必须充填两个方框的高度。充填料块度不得大于200毫米,充采比必须达到0.7。
8.6.9 在架设方框时,顶部需铺设木板,确保生产安全。